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龙港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葫政办发[2014]55号)、《葫芦岛市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葫财综[2023]49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葫芦岛市龙港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又存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
二、坚持现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区直各部门要根据《目录》并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对部门现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于2023年3月底前报区财政局对口支出股室及采购办备案,并在本单位门户网公开后执行。调整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葫芦岛市龙港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葫芦岛市龙港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编辑: 市龙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