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佛(顺)征告〔2020〕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广东省实施
一、批准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20〕7号)
三、批准用途: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中小学用地等用途
四、批准时间:2020年4月27日
五、被征收土地位置:北滘镇高村社区(见附图)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面积、地类:
七、上述10.8823公顷土地:
全部作为北滘镇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71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征收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超出支付标准、调升幅度支付社保费用支付办法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本次征收北滘镇高村股份合作经济社10.8823公顷土地按10%-15%比例安排的留用地1.3839公顷。其中4.9880公顷于2006年实施征收,按10%比例安排留用地0.4998公顷;5.8943公顷于2009年实施征收,按15%比例安排留用地0.8841公顷,已全部在佛山市顺德区2013年度第六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中兑现,批准文号为粤国土资(建)字〔2015〕4号。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北滘镇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征收土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即2020年9月4日之前),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北滘镇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理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九、公告期限: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18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6)〔2020〕7号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十、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十一、上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公示征求意见后,由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收土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9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6)〔2020〕7号).pdf
2.被征收土地位置图.jpg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