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5912号原告佛山北极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梅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欧梅先: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北极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欧梅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605民初5912号],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9月7日当庭宣判。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欧梅先对(2016)粤0605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潘峰欠佛山北极光照明有限公司的货款59850元及受理费1296.2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65元(原告已预交),由欧梅先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佛山北极光照明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