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17年鞍山市及市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鞍山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全市各执收执罚单位,市直各部门,市非税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做好非税收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依法依规组织征收非税收入,全面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政策透明度,根据省财政厅更新公布的《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7年全省性及省本级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项目目录的通知》(辽财非[2017]173号),《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收费项目文件规定,我们编制了2017年《鞍山市及市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及《鞍山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目录清单》由鞍山市财政局编辑。凡编辑在内的非税收入项目均为执收单位申报,由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及各县(市)区财政局核准征收。本次编辑的《目录清单》,所依据的文件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20日。
二、《目录清单》减少13项。
(一)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9项,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药品检验费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费;质监部门的计量收费;质监部门和住建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住建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登记费;卫计部门的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收费;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登记费。
(二)删除国家和省目录清单未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1项,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删除改为省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是卫计部门的医师资格考试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和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
三、《目录清单》增加项目1项。
行政事业性收费1项,为国土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费。
四、其他要求
(一)《目录清单》如有与执收执罚单位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由执收执罚单位随时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及各县(市)区财政局反映或申报,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若涉及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项目增加、减少及调整的,以国家和省有效文件规定为准。
(二)各执收执罚单位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及各县(市)区财政局反映。
***1:鞍山市及市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年)
***2:鞍山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2017年)
鞍山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7日
***:
鞍山市及市本级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doc
鞍山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