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老旧电梯更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老旧电梯更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安区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11日
宝安区老旧电梯更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宝安区(以下简称“本区”)老旧电梯更新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老旧电梯更新行为,推进老旧电梯更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符合宝安区老旧电梯更新补助政策的电梯的更新项目及相关资金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老旧电梯更新应当以构建平安、安全、和谐宝安为宗旨,坚持“用户为主,政府鼓励”的原则,调动各方积极性,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老旧电梯更新,是指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老旧电梯实施拆除,并整体更换新电梯,以达到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的目的。
第五条 区老旧电梯更新办负责本区老旧电梯更新的组织管理工作。各街道办、区财政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区住宅局、区建设局、区城市更新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规定,统筹协调做好老旧电梯更新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老旧电梯更新采取用户承担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方式。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老旧电梯更新实行资金补助。
第七条 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和更新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施工安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可以申请更新:
(一)投入使用超过20年(含20年)的老旧电梯;
(二)因故障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经有资质的电梯安全评估机构评估,认为需要更新的电梯。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老旧电梯更新项目,按照“用户为主、政府鼓励”的原则,根据每部老旧电梯更新的设备价格,由区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符合条件且按照本办法实施电梯更新的,给予新电梯设备价格45%(不含电梯安装和装修、装饰费用)的资金补助,每部电梯补助资金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一条 老旧电梯更新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可按照《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向区住宅局申请,区住宅局应积极支持,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更新实施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可以向区老旧电梯更新办提出老旧电梯更新申请。
第十三条 更新申请经区老旧电梯更新办审核同意后,老旧电梯使用单位即可实施更新工程。
第十四条 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手续。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电梯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老旧电梯更新的全过程实施安全技术支持与监督,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区老旧电梯更新办。
第十六条 老旧电梯更新完成后,电梯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向区老旧电梯更新办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删除申请截止有效日期)
第十七条 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应包含更新资金补助申请书、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采购合同及***等材料。
第十八条 区老旧电梯更新办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资金补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符合资金补助条件要求的,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拨付相应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老旧电梯更新办应当建立老旧电梯更新工程档案。档案包括更新申请书、资金补助申请书、电梯检验报告、电梯采购合同及***等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