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日照八部门这样做
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21〕15号文件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联动机制的通知》(日人社字〔2021〕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省人社厅等八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予以转发。《通知》立足《实施意见》要求,着力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环境。另外,积极开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专项行动,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实施意见》依法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指出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用工责任。
《实施意见》聚焦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权益,作出了一系列制度性规定,补齐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短板,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在劳动报酬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约定时间、方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应当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在休息休假方面,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推动相关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在劳动安全保护方面,明确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在社会保险方面,明确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企业应当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同时,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劳动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的痛点、难点问题,《实施意见》提出了优化就业服务、社会保险经办、职业技能培训、城市建设、文化教育供给等方面的服务措施,优化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全方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