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
高栏港经济区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规范社会组织管理,维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现就做好全区2014年度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范围
2014年6月30日前在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所属地在高栏港经济区的各类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4年7月1日以后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本次年检。
二、 年检主要内容
(一) 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 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
(三)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五) 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三、 年检时间
2015年3月1日至6月30日止
四、 年检程序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到高栏港经济区行政服务中心“社工窗口”申请办理,可一次性领取年检申报填写资料或在珠海社会组织网年检工作报告书(网址http://www.zhmzj.gov.cn/shzzglj/)。
(一) 如实填报《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准备材料并在3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6月30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三) 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的内容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报来的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并审定;
(四) 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
五、 年检材料
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三)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
(五)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六、 年检结论
凡原在市民政局登记所属地在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到我局接受年检,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类。
凡按时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加盖意见为“合格”且符合年检要求的,我局年检结论为“年检合格”;
凡没有按时办理年检或在7月31日前到我局补办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使业务主管单位加盖意见为“合格”且符合年检要求的,我局年检结论一律为“年检基本合格”;
凡没有接受年检或在8月1日后到我局申请年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即使业务主管单位加盖意见为“合格”且符合年检要求的,我局年检结论一律为“年检不合格”。
年检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在《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
特此通知。
高栏港经济区社会工作局
2015年2月28日
(联系人:陈九昌,联系电话:7716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