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
粤人口计生委〔2012〕83号
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人口计生局:
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国家人口计生委近日发出了《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把方便群众办证作为转变工作作风的重要抓手。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计划生育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以方便广大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推动实现计划生育工作从重管理到重服务的职能转变,为构建“和谐计生”、“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二、进一步精简办证流程,压缩办证时限。规范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服务事项所需要的材料,能精简的要尽量精简。除身份证、结婚证等必需的证件外,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或者省际协调沟通等能够证明当事人婚育情况的,不应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全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将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于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一孩生育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要即时办理。同时,将办理一孩生育登记的时间由怀孕后三个月至生育前,调整为怀孕后至生育前。
三、妥善解决流动人口办证难问题。第一,实行首接责任制,由受理一方服务到底,不得推诿。第二,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认真履行信息核查责任,及时为流出人口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不得因当事人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而不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不作一孩生育登记。对确实无法查明当事人婚育状况的,应依据当事人的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三,现居住地要按照《广东省关于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的规定》,为当事人出具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对信息核实确实有困难的,应依据当事人的承诺办理。第四,积极探索,逐步取消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省内流动人口的纸质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证明。
四、积极推行个性化服务。在全面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基础上,大力开展个性化服务。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主动***提供办证服务。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同时,要推进服务平台前移,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居委直接为群众提供办证服务。
***:1、广东省关于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的规定
2、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申请表
3、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
4、申请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承诺书
5、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不予办理通知书
6、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办理情况表
省人口计生委
2012年12月13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人口政法[2012]67号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突出的计划生育证件办理难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信息。
二、切实简化办证流程。第一,进一步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第二,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第四,特事特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三、解决流动人口等人群办证难问题。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要在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证。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网上申请办证。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做到服务热情、行为规范。
五、强化责任落实和监督。要明确办证单位和人员责任,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完善方便群众办证的具体措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
2012年11月30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12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