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1月18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3项)
编号 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
02 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03 地质遗迹认定
01号 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
一、审批内容
省级矿泉水新立注册及变更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三条、第十六条;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令第241号公布)第三条;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五)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下放和取消省级矿泉水年检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2〕120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矿泉水新立注册要满足以下条件:
1.在开发利用矿泉水之前,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2.具有经检测合格的矿泉水水质,取得矿泉水技术评审鉴定书。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1.变更矿泉水水源地注册登记申请人的;
2.矿泉水开发利用单位合并、分立或更名的;
3.同一水源变更矿泉水品牌名称的。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矿泉水注册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矿泉水注册登记申请表》(原件3份,附电子文档1份);
2.矿泉水调查评价报告(原件3份,附电子文档1份);
3.矿泉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原件3份,附电子文档1份);
4.省级矿泉水技术评审意见(原件3份,附电子文档1份)。
(二)申请矿泉水变更注册登记,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矿泉水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原件3份,附电子文档1份);
2.变更的矿泉水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份,验原件);
3.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
4.原《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原件1份)。
依据:《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GB8537-2008);《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查规范》(GB/T13727-92);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下放和取消省级矿泉水年检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矿泉水注册登记申请表》《矿泉水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服务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窗口收文—→管理局初步审查,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公示拟注册登记的矿泉水水源地—→公示无异议的,制作证件《矿泉水注册登记证》,向省厅申请配号、盖专用章—→公告注册登记结果—→转窗口发文。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公示、公告日期除外)。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下放和取消省级矿泉水年检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矿泉水注册登记证》,有效期3年。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审批权限下放和取消省级矿泉水年检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矿泉水注册登记证》是办理矿泉水开采等有关开发利用手续的凭证。采矿权申请人在依法办理矿泉水开采登记手续时,应附具《矿泉水注册登记证》。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一、审批内容
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二)《广东省测绘条例》(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三条;
(三)《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国测法字〔2004〕5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申请人为深圳市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
3.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三)申请《测绘作业证》的技术人员彩色照片1张(小1寸);
(四)《测绘作业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五)《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原件1份)。
上述第(四)项、第(五)项申请材料还需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cehuizizhi.com)中在线提交。
依据:《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测绘作业证申请表》《测绘作业证申请汇总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2012年1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首先需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cehuizizhi.com)中在线填报相关材料,并报送纸质申请材料—→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做出行政许可决定—→颁发《测绘作业证》。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依据:《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五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测绘作业证》,有效期3年。
依据:《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测绘人员凭《测绘作业证》,方可从事与其测绘工作身份相关的活动。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省政府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地质遗迹认定
一、审批内容
地质遗迹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二)《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5月4日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公布)第七条;
(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遗迹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2〕203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
(二)申请人经初步调查发现本辖区某处有地质遗迹;
(三)申请人认为该地质遗迹需要进行保护。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遗迹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地质遗迹认定申请文件(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2份);
(二)《地质遗迹认定申报表》(原件7份,附电子文档2份);
(三)地质遗迹科学考察报告(原件7份,附电子文档2份)(包括文字、地质遗迹的位置图、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等图件材料,地质遗迹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视频材料以及照片集,地质遗迹土地使用权属复印件及有关材料)。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遗迹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地质遗迹认定申报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http://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二批)》(2012年9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作出初步认定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作出最终认定决定—→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其中:
(一)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专家评审和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地质遗迹认定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地质遗迹认定批复,长期有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认定的地质遗迹,申请人应设立标志,相关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压覆、破坏地质遗迹。
依据:《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