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6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  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  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条 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第四条 发展循环经济应当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减量化优先的原则实施。  在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过程中,应当保障生产安全,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条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制定产业政策,应当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等规划,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容。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循环经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教育、科学知识普及和国际合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采取规划、财政、投资、政府采购等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十条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合理消费,节约资源。  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公共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学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循环经济宣传、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批准后公布施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并规定资源产出率、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第十四条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统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前款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并将主要评价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生产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或者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负责回收;对其中可以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利用;对因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而不适合利用的,由各该生产企业负责无害化处置。  对前款规定的废弃产品或者包装物,生产者委托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回收的,或者委托废物利用或者处置企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负责回收或者利用、处置。  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  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的名录及管理办法,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重点能源消费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执行。  重点用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综合利用和废物产生的统计管理,并将主要统计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  ***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节能、节水、节材和废物再利用、资源化等标准。  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效率标识等产品资源消耗标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十八条 ***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 从事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电器电子等产品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设计产品包装物应当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二十条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并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状况分析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以洁净煤、石油焦、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料油,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  内燃机和机动车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燃机和机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采用节油技术,减少石油产品消耗量。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采用节水、节肥、节药的先进种植、养殖和灌溉技术,推动农业机械节能,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在缺水地区,应当调整种植结构,优先发展节水型农业,推进雨水集蓄利用,建设和管护节水灌溉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减少水的蒸发和漏失。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节约使用办公用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国家机关等机构的用能、用水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指标制定支出标准。  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  第二十六条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产品。  本法施行后新建的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再生水。在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道路清扫、城市绿化和景观用水使用。  第二十八条 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对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由***财政、税务和对外贸易等主管部门制定限制性的税收和出口等措施。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 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第四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  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二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制定消化、吸收和创新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其监督实施;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协调机制,对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实行统筹协调,并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并运用税收等措施鼓励进口先进的节能、节水、节材等技术、设备和产品,限制在生产过程中耗能高、污染重的产品的出口。具体办法由***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使用或者生产列入国家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鼓励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投资计划时,应当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列为重点投资领域。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给予优先贷款等信贷支持,并积极提供配套金融服务。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第四十六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高消耗行业中的限制类项目,实行限制性的价格政策。  对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确定其上网电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鼓励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物。  第四十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循环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发现违反本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城阳区三措并举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2. 平度市环保局加强源头控制严把夜间施工审批关
  3. 平度市2007年招商周活动隆重举行
  4. 益阳市赫山区寨子仑山西公山保护山体界线调整公示
  5. 青岛市水利普查填表上报市级培训圆满完成
  6. 彭建忠到资阳区督查砂石市场整治工作
  7. 市委第二巡察组巡察市科技局工作动员会召开
  8. 采取三项措施确保农村社区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
  9. 莱西市明确夏粮收购三条纪律
  10. 市北区完善四项制度提升审计质量
  11. 胶南市实行零距离服务家电下乡
  12. 青岛市全面启动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管理工作
  13. 交运温馨巴士开通629、630路方便崂山居民出行
  14. 益阳工商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加工企业的发展
  15. 即墨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呈现六大特点
  16. 构建体系联动区市创新服务优化流程科技金融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17. 市北区帮扶就业25342人超额完成全年就业指标
  18. 市建城乡建设委严把三关力保建筑装修环境质量
  19. 市商务局14月我市与东盟贸易增长近六成
  20. 人转心不转军旅情更浓
  21.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多措并举做好台风梅花防御工作
  22. 四方区司法局以党员律师工作站为依托扎实推进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
  23. 李沧区着力三个突破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24. 莱西九联、希杰两家饲料生产企业通过省级验收
  25. 胶南市深入开展重拳出击、百日行动严打整治斗争
  26. 莱西市深入抓好干部队伍建设
  27. 丰富完善教育培训方式增强干部培养实效性
  28. 罗智斌副市长深入罗马国际大酒店协调处理建设中有关问题
  29. 市委组织部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30. 青岛市春节期间未发生森林火灾
  31. 市司法局召开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会议
  32. 市北区零距离流程提高计生统计信息质量
  33. 开发区着力加强海上运输管理
  34.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立三快机制落实12350全民安全生产有奖举报查处工作
  35. 市商务局市商务局组织开展食安青岛商务领域整治行动
  36. 胶州市联合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保驾护航
  37. 警钟长鸣筑牢思想防线
  38. 即墨市加快发展服务业为经济腾飞提供强有力支撑
  39. 莱西市被确定为省级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
  40. 莱西市四个到位做好产芝水库防汛准备
  41. 市政府国资委确定2010年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重点
  42. 平度市点、线、面立体结合做好污染减排工作
  43. 泰能集团再次入围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44. 2011年度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工作圆满结束
  45. 平度市以青岛市委巡视组巡视结果为动力推动工作进展
  46. 2011年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圆满结束
  47. 平度市高端特色农业四大精品板块发展迅猛
  48. 青岛市鲁菜创新大赛活动全面启动
  49. 市环保局组织开展黑烟车专项整治月行动
  50. 市北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初显成效
  51. 莱西市加大工作力度促科技创新
  52. 市商务局青岛汽车贸易大道荣获首批山东省特色商业街称号
  53. 开发区强化管理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
  54. 平度市强化资产监管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55. 即墨市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行动
  56.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组织红十字初级救护知识培训
  57. 市环保局确定2010年机动车环保管理四项重点工作
  58. 即墨市三夏生产进展顺利
  59. 坚持四个到位抓好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
  60. 莱西抓好四方面工作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
  61. 市商务局海尔与日本骊住集团达成全面战略合作协议
  62. 市一客运司召开学习党规党纪自觉作好表率学习教育动员大会
  63. 开发区举办2008中国青岛凤凰岛(金沙滩)文旅节摄影抓拍大赛作品展
  64. 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七讨论组讨论侧记
  65. 胶州洋河204国道路域治理工程顺利完成
  66. 市北区多措并举将国防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67. 胶南市压缩15行政办公经费投入民生
  68. 中国(青岛)国际时装周在创新中发展
  69. 平度市开展五项治理打造和谐优美城市环境
  70. 市政府外办注重加强与因公出国专办员的良性互动取得明显成效
  71. 省考试院领导巡视我市省外高校艺术测试工作
  72. 莱西市麦收工作圆满结束小麦喜获丰收
  73. 市商务局15月份我市对外投资合作持续高速增长
  74. 市商务局2012年商务部将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75. 即墨市环保局三措并举提高群众环境安全意识
  76. 平度市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电子档案系统
  77. 市北区稳步推进旧城改造成效显著
  78.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召开专题会提升建筑工地环境整治效果
  79. 莱西市启动2008年良种补贴工作
  80. 巡回演讲倡导优良师德师风
  81. 平度市四项举措确保节能行动见实效
  82. 市南区第九届中国海洋节上演70对新人浪漫海上婚典
  83. 开源集团对小型链条锅炉实施多项技术改造
  84. 我市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首次实行不指定品牌公开招标
  85. 青岛开发区确定2009年污染治理再提高工程企业
  86. 市北区合肥路街道机关作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87. 胶州市母猪河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顺利通过水利部考评
  88. 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89. 市环保局组织开展黑烟车专项整治月行动
  90. 四方区召开目标绩效考核暨机关建设工作会议
  91. 全民创业巾帼不逊须眉
  92. 市政府国资委组织机关干部深入学习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93. 2009年青岛城市联赛沙滩足球邀请赛在开发区举办
  94. 平度市健全四项机制搞好安置帮教工作
  95. 青岛市正式实施海洋听证统计报表等三项专项统计报表制度
  96. 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加大力度全力以赴做好创城工作
  97. 市北区严查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喜迎两节
  98. 即墨市4家企业入选2008青岛企业百强
  99. 市海洋与渔业局大力发展品牌渔业
  100. 市南区创新工作措施提高财政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