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碑林区财政局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采购预算及计划备案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批复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进行申报,区财政局将严格按照“无预算不审核、无计划不采购、无预算不支付”的原则,对政府采购预算及计划进行规范和细化,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
二、协议供货和定点入围的采购
1、采购单位须先申报电子化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在碑林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入围范围内进行多方比价,在满足采购要求的前提下,以质优价廉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于在协议供货和定点入围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需进行政府采购项目计划备案,但必须在碑林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入围范围内采购。
2、协议供货和定点入围商确定后,采购双方应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人签字或盖章。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区财政局采购管理科进行合同备案,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三、工程招标投标
1、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2、根据《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66号)精神,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购。
四、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法》四十七条规定: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备案。
通过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第三方(代理机构)鉴证,以确保合同内容和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五、自行采购
属于自行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货比三家、质优价廉、满足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货商。工程项目采购单位须先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以最终评审价作为项目最高限价。
六、项目验收
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及验收意见。工程项目的验收应组织验收会议,并邀请专家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七、违规采购的处罚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章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 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 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章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追究法律责任:
(一)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二)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4、属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在此范围实施采购,对未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实施采购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将相关线索转交纪检监察机构。
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和管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按照公平、公开、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实施采购,使我区的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请各一级预算单位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二级预算单位。
碑林区财政局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