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召开2019年度第一期业务研讨会
2019年2月28日下午,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召开2019年度第一期业务研讨会,由史联庆大队长主持,张旭东主讲。会上,大家就“员工不到指定医院就诊,擅自休假算旷工吗”进行了案例探讨,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情梳理:
2006年1月孙某入职某公司,公司制定的《病假管理规定》规定“职工累计病休已满2周,再需要到医院就诊的,公司有权为其指定医院就诊,职工应予以配合,否则公司对职工的病假申请有权不予批准”、“职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3天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孙某在《病假管理规定》签字确认。
2016年2月孙某因颈椎病为由向公司请假满2周。
2016年3月孙某再次以颈椎病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前后3次分别以手机短信及公正函的形式通知孙某到指定医院就诊,否则公司将按照旷工处理,然孙某未按要求去指定医院就诊。
公司以孙某在公司已多次提醒的情况下未按公司《病假管理规定》的规定到指定医院就诊,已构成旷工情形,且累计超过三个工作日,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其予以辞退。
孙某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合同,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于2016年7月25日裁决不予支持。孙小妹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公司要求到指定医院就诊的规定不具合理性(因孙某的居住区域与指定医院距离较远),解除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公司《病假管理规定》对孙某有约束力,孙某未到指定医院就诊,擅自休假已构成旷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监察小贴士:
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2.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须遵循:(1)内容合法。不能以公司规定为由,任意减少甚至剥夺职工在合法合理范围内的权利;(2)程序合规。制订规章制度须经职工知情,并通过工会确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学习签字等各种方式,保证职工对规章制度的知晓、认可;(3)制度合理。在保证职工合法权利方面,应具备可操作性,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3.职工入职后在公司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后,此规定即对职工有约束力,职工需遵从规章制度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