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公告
海阳市埠峰张乔华新石子厂张乔:
经核查,你(单位)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义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令第592号)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工作。
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海阳市国土资源局地环科领取《海阳市埠峰张乔华新石子厂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设计》并开工,依据《设计》开展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并于2018年10月30日前完成。完成后提交相关资料,由国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逾期不治理不复垦,或达不到要求的,我局将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令第592号)第十八条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治理、复垦,相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并对你单位依法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海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