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甘二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岑烟处[2023]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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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二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决定
甘二华:男,汉族,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新模范****,查获地址:岑溪市糯垌镇新塘村二十九组甘二华屋,身份证:450****985070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45048115****,联系电话:1887742****。
案由: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调查经过:2023年3月17日18时35分,我局根据举报,并经领导批准立案,派出专卖执法人员联合岑溪市公安局干警依法对位于岑溪市糯垌镇新塘村二十九组甘二华屋的卷烟存放地进行检查,当场在一辆车牌号为桂DD26118的白色小车及左边第二间卷烟存放地查获涉嫌违法的卷烟共52个品种487条,其中真龙(软娇子) 122条、双喜(硬金五叶神)29条、红塔山(硬经典100) 18条、双喜(软经典) 20条、利群(新版) 6条、黄金叶(金满堂) 29条、真龙(轩云) 28条、真龙(珍品) 56条、牡丹(红中支)4条、玉溪(软) 9条、贵烟(跨越)1条、真龙(凌云)11条、真龙(致青春)3条、云烟(紫) 9条、天子(金)2条、钻石(荷花) 2条、黄鹤楼(硬金砂) 9条、云烟(硬云龙)6条、红河(硬) 18条、芙蓉王(硬) 5条、双喜(硬经典1906) 10条、黄鹤楼(软蓝) 4条、苏烟(五星红杉树) 2条、金圣(青瓷)2条、黄山(新制皖烟) 2条、真龙(起源) 2条、黄山(印象一品)3条、牡丹(软)4条、金圣(庐山) 5条、娇子(五粮醇香)1条、真龙(状元)1条、娇子(宽窄好运)3条、真龙(硬凌云)2条、黄金叶(乐途硬)1条、红塔山(硬传奇) 1条、七匹狼(蓝) 8条、利群(硬) 2条、真龙(祥云) 2条、七匹狼(纯境)5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10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双喜(硬精品好日子) 7条、真龙(鸿韵) 1条、黄鹤楼(硬8度)1条、555(金•锐) 1条、长城(醇雅薄荷)1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 1条、兰州(硬珍品) 1条、玉溪(初心)1条、红旗渠(新版银河)6条、金圣(硬滕王阁 6条、利群(长嘴) 2条。该批卷烟条盒外包装图案清晰,防伪商标明显,卷烟条盒32位电子激光喷码均已被人为损坏。经查询当事人甘二华的卷烟配送单据,其在烟草系统的卷烟激光喷码为WZYC450****61296。
经调查:甘二华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450****53986,企业名称:岑溪市糯垌摇光副食店,经营场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糯垌镇新塘村富民街80号南起第二卡铺面,负责人:甘二华,有效期:2020-07-24至 2025-06-30。岑溪市糯垌镇新塘村富民街80号南起第二卡铺面是甘二华卷烟店铺的经营地址,而被查获卷烟的地方岑溪市糯垌镇新塘村二十九组甘二华屋则是甘二华的卷烟存放地。
甘二华供述,从今年开始,其本人不定期驾驶自己的电车到岑溪市各个乡镇及市区的卷烟零售户去购买卷烟,然后把购进的卷烟存放在岑溪市糯垌镇新塘村二十九组甘二华屋伺机销售,每次购进的卷烟数量是3至5条,购进的价格是按照市场的零售价,涉案卷烟是以现金交易的方式购进,但具体购进卷烟的店铺、时间、具体地点、品种、数量和价格均不记得,无法提供购进单据。涉案卷烟购进后以高于零售价3-5元/条的价格销售,具体销售数量因无销售单据,无法查清获利情况。
现场查获的卷烟经抽样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为真品卷烟(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D452****0750)。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号零售指导价格计,涉案卷烟价值人民币56***4.4元。
本案涉案金额超过5万元,因违法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的为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批发的真品卷烟,依据《会议纪要》岑烟会字[2023]第1号第二条规定:应由烟草专卖局处以行政处罚,不应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不再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个案研究。
当事人甘二华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桂烟计〔2023〕12号文件及当事人甘二华的供述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我局于2023年4月10日对该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由以下书证、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予以证实:
1.岑烟立[2023]第13号《立案报告表》1份,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2. 2023年3月17日,我局依法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有非梧州烟草配送给当事人的卷烟的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2份,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程序;
4.岑烟存通字[2023]第1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份,证明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并履行了告知义务;
5.《抽样取证物品清单》3份,证明案发现场对查获的涉案卷烟进行抽样取证并经当事人确认无误;
6.岑烟存处[2023]第1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审批表》1份,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的批准程序;
7.岑烟存处通[2023]第13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进行了处理;
8. 2023年3月17日对当事人在现场查获违法物品的照片一批,证明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的现场实况;
9.《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10.《卷烟委托检验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已按规定向具有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了卷烟真伪鉴别检验委托的情况;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编号:JYBG-JWJD452****0750),证明了涉案卷烟的检验结论;
12.当事人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当事人陈述,证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向当事人甘二华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岑烟处告[2023]第13号),并告知当事人甘二华在法定期限内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甘二华收到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甘二华作为持证卷烟零售户,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事实,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甘二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案值为96205.80元,该案件当事人未具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处罚的情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桂烟法[2021]9号)文件“违法进货总额在5千元以上的,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较重’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8%以上1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案件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当事人甘二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0%的罚款,计:56***4.4元×10%=56***.44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陆拾肆元肆角肆分(¥56***.44元)。罚款上缴财政。
限当事人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户名:岑溪市农行代收罚款,账号:20-317***********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十五日内直接向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烟草专卖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