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菏泽市财政局菏泽市教育局关于贯彻实
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教体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实施好《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及《山东省幼儿园分类认定标准》(鲁教基发〔2018〕5号),以进一步加强我市依法举办的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明确幼儿园收费项目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2.校车服务费:由幼儿园应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2.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按照《菏泽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收取。
3.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二、依法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分类制定,省级示范幼儿园、一类幼儿园、二类幼儿园和三类幼儿园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收费标准。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菏泽市属及牡丹区、开发区和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菏泽市教育部门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经菏泽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菏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住宿费标准,由菏泽市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菏泽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2.其他各县(区)所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所在县(区)教育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区)所属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所在县(区)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教育部门提出的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保教费调整幅度、调整理由、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调整后对社会负担和幼儿园收支影响,以及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和幼儿园建设发展状况,向所在县(区)教育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教育部门对调整申请审核后形成调整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执行。
菏泽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所属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参照牡丹区同类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调整意见包括幼儿园性质认定情况、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等,以及发展改革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情况。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办园成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及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幼儿园应当与儿童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三、明确幼儿园收、退费方式及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收、退费政策
1.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家长自愿原则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取。儿童在园天数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
2.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因儿童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累计在园时间不足4天(含4天)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量)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儿童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幼儿园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退费。伙食费按儿童当月未进餐实际天数计退。
3.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根据幼儿园和儿童家长签订的包含收费退费办法的协议约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费定价成本的调查或监审。公办幼儿园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调查或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定调价成本调查或监审。对公办幼儿园的成本调查或监审报告应抄送同级财政、教育部门。
(二)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保教费、住宿费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或监审工作。
(三)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教育局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