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高审计公示(2015)年10号关于审计金仁忠同志任原高新区城管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规定,按照襄阳市委组织部的委托,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5年4月起,对金仁忠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区城管执法局2012年9月至2014年11月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其他年度和延伸审计调查相关单位。
审计组组长:刘华军
审计组成员:何 丹 段智华 龚禄丽
***:审计组审计纪律
高新区审计局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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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