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近日,根据***和省相关文件规定,为帮助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结合当地实际,我市出台《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办法》详细规定了享受住房优待的八类优抚对象,四项住房保障待遇及其他的优待优惠政策等。其中,八类优抚对象分别为,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泰安市城乡居民户口,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具体包括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人员(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除外);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
按照《办法》规定,在四类保障待遇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标准发放租赁补贴资金;符合经济适用房供应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选房,优先配售;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此外,关于其他优惠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并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同期利率优惠;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自建住房免收省及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