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环保系统中层以上干部实行述廉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局下属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三条 局中层以上干部每年年终在个人述职的同时,必须汇报党风廉政方面的情况。
第四条 局中层以上干部述廉内容:
1、关于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廉政理论、参加党风廉政培训的情况;
2、关于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情况;
3、关于个人重大事项申报执行情况;
4、关于个人廉洁自律执行情况;
5、关于执行民主集中制,参加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的情况。
第五条 中层以上干部在述职、述廉之前,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每人至少听取六名同志的意见。
第六条 对中层以上干部的述职述廉实行民主测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局纪检组对干部述廉制的执行情况,实行检查和督促。
第八条 局党政领导班子将中层以上干部执行述廉制规定的检查情况列入对其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中,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