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城区公有物业公开招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公有物业租赁行为,防止公有资产流失,确保公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全资企业、公有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出租人)将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住宅、土地及其所属设施和场地(以下统称公有物业)对外出租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中心是指经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资办)授权,履行公有物业租赁职责的禅城区财产经营有限公司设立的禅城区资产租售服务中心。
第四条 公有物业租赁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职能
第五条 成立禅城区公有物业租赁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由区财政局、公资办(以下统称资产管理部门)及服务中心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有物业租赁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租赁行为;
(二)指导服务中心开展公有物业招租工作;
(三)负责公有物业租赁监督管理工作;
(四)通报公有物业租赁情况;
(五)履行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服务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组织公有物业招租,自觉接受协调小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有物业租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服务中心的职能:
(一)提供公有物业租赁服务平台及信息发布渠道,组织公有物业租赁活动;
(二)审查公有物业租赁方案;
(三)发布公有物业招租信息;
(四)定期向协调小组报告公有物业租赁情况;
(五)履行协调小组授权的职责;
(六)对公有物业租赁资料的档案管理;
(七)提供出租人、承租人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公开招租程序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公有物业必须进入服务中心公开竞租。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除外:
(一)行政事业单位与公有企业之间、公有企业之间租赁公有物业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企业干部职工租住的住房;
(三)非经营性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机动车停车位。
第十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确定公有物业招租方式:
(一)产业园区的重大招商项目;
(二)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专业性市场等的公有物业出租;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公开招租流程:委托招租、审查方案、发布招租信息、报名登记、组织竞租、招租结果公示。
第十二条 公有物业进入服务中心公开竞租的,出租人须与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委托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租人相关证照资料;
(二)出租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三)公有物业公开招租方案;
(四)租赁合同;
(五)服务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出租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根据供求情况、参考市场价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公有物业招租底价。
第十四条 服务中心应在受理招租委托的次日内,通过禅城区政府相关网站、服务中心的网站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租公告,广泛征集意向承租人(以下简称竞租人)。
第十五条 招租期间,招租公告内容变更的,出租人须书面通知服务中心,服务中心应及时发布招租变更公告。招租公告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 竞租前,竞租人需向服务中心申报办理竞租报名登记,提交竞租保证金方可取得参与竞租的资格。
第十七条 竞租人可以在竞租前查看物业及其有关资料,出租人应当配合。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竞租人的,应当采取口头唱报竞价或者书面申报竞价方式组织实施招租。
(一)口头唱报竞价是指服务中心在竞租日组织竞租人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来确定物业租金。
(二)书面申报竞价是指竞租人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服务中心报价,服务中心在竞租日确定物业租金。
低于招租底价的报价无效,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九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竞租人的,可以不低于招租底价采取协议租赁的方式。
第二十条 经公开征集没有征集到竞租人的,或者经竞租未能产生承租人的,招租终止。
重新招租时,出租人可以在不低于首次招租底价的90%范围内重新确定租金底价。
如出租人确定的租金底价低于首次招租底价的90%时,在获得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招租。
第二十一条 竞租成交后,服务中心应当即出具竞租成交确认书,发布招租结果信息,信息公示期3日。
服务中心应及时向未竞得人退还竞租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示期间,竞租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租结果无异议的,竞得人和出租人应在信息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向出租人提交租赁保证金。竞租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租结果有异议的,由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服务中心最迟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竞租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可适当延长租赁期限。
第二十四条 服务中心应当与竞得人约定,竞得人无正当理由不与出租人签订竞租成交确认书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回。
服务中心应当与出租人约定,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与竞得人签订竞租成交确认书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竞得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应当按竞租保证金数额向竞得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招租成交后,服务中心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应于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租赁合同报服务中心备案。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公有物业招租过程中,出租人、竞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调小组应当要求服务中心或出租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单方终止租赁活动:
(一)出租人与竞租人或者竞租人之间恶意串通,低价租赁公有物业的;
(二)竞租人通过欺诈、隐瞒、行贿等非法手段影响招租程序进行的;
(三)出租人超越权限进行公有物业招租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有物业招租活动的,由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出租人限期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公有资产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在公有物业招租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公有资产流失或损害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公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其他公有资产的招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镇(街道)公有物业公开招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有物业租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公资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