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98号(深圳市富益坤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98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富益坤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W
法定代表人:毛锡坤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路圳美社区3581号诚佳科技园B栋西六楼6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9月3日,我局委托光明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光侨路圳美社区3581号诚佳科技园B栋西六楼610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备案擅自在此处设厂生产,主要从事丝印网版的加工,设有洗版、曝光、拉版等工艺。根据《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该项目属于十二、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9、印刷厂;磁材料制品(其他),该项目属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类范畴,且该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物质安全资料表、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8年10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1070号),责令你单位限期三十日内改正未依法备案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第三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16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在法定期限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陈述说明书,申辩如下:我司是一个微小加工作坊模式企业,无法承受5万元罚款,我司没有污水污染茅洲河流域,只有轻微胶水气味。恳请领导让我司限期搬离,从轻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意见不影响对你单位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不予采纳。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二章§2.2裁量标准 依法应当备案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备案-特别控制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11月8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