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出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工作人员行为,将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纳雍县结合实际出台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保障全县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人民和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大量发生或者严重损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称的县政府部门,包括县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乡镇执行土地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办法》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
依照本办法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中层干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分管副职、中层干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涉嫌违法违纪的,另行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