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
汕府〔2014〕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1998年,我市率先在全国全省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当地群众同步提高。2004年、2011年,***、中央军委重新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后,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抚政策,重点优抚对象类别有所增加,名称有的也有所改变。为保障抚恤优抚对象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实现全市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进一步完善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金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五老(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老烈士子女、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及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享受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待遇。
二、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来确定抚恤补助提高的比例,使抚恤优抚对象生活水平随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
三、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按国家、省最新标准执行。
四、实行全市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一体化,统一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补助和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五老(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党员、老堡垒户、老苏区干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老烈士子女、参战参核军队退役人员及直接参与铀矿开采的军队退役人员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比例,以上年度抚恤补助标准为基数,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增长的百分比的平均值实行自然增长。计算公式:当年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上年度抚恤补助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的百分比+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增长的百分比)÷2〕+上年度抚恤补助标准。
五、如国家、省统一调整标准,调整标准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额度,则按国家、省统一调整标准增加的额度计算执行标准;低于当地的,则按当地自然增长的额度计算执行标准。如所按比例出现负增长且国家、省未作统一调整标准,抚恤补助标准维持原水平不变。
六、执行国家、省标准配套资金和按自然增长所需的资金,市与金平、龙湖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市与濠江区及非中心城区、南澳县按4:6比例负担。
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八、本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1998年10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请示的通知》(汕府〔1998〕149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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