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三楼执行局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14年2月20日至3月12日,对区人民法院三楼执行局改造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根据有关审计准则,区人民法院对其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基建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审计机关的责任是对其进行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
一、工程概况
该工程位于区人民法院大楼内,主要是将原法院食堂改造为执行局办公室,改造面积约636平方米,工程内容包括: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根据深龙发改〔2013〕123号文,计划总投资76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工程采用设计和施工一体化招标,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为深圳新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合同价638 610元。建设单位为区人民法院,监理单位为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工程于2013年5月19日开工,2013年8月1日竣工,经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造价审计情况
工程经建设单位及深圳市众鑫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送审造价655 567.89元,审计审定造价651 963.89元(其中工程建安费582 017.89元),核减造价3 604元,核减率0.54%。
三、工程财务审计情况
截至审计日期,区人民法院未收到财政局拨该工程款项。
四、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建设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能够按照基建程序实施并管理项目,工程资料较齐全;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方面,会计资料较完整,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基本真实反映了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存在问题
多计工程造价3 604元。主要原因:1.多计设计费,核减造价2 990元;2.多计招标代理费,核减造价614元。
六、审计处理意见
关于多计工程造价3 604元的问题。根据审计署等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的规定,多计工程造价3 604元予以调减,项目以审定造价651 963.89元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