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推广街道执法律师驻队工作方案的通知
《罗湖区推广街道执法“律师驻队”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区城管执法局联系。
罗湖区推广街道执法“律师驻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推进依法治国的精神,***执法难、处罚难、执行难问题,根据罗湖区《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建立街道执法“律师驻队”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区相关文件要求,充分调动发挥律师队伍的积极作用,合理配置法律服务资源,切实有效地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和规划土地执法规范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构建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罗湖的一流法治城区建设。
二、律师驻队的工作模式
借鉴南山区沙河街道执法队“律师驻队”模式,我区各街道执法队(规划土地监察队)、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机动中队等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执法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由律师事务所派专业律师进驻执法单位,为执法队伍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法制培训、协助开展群众法制教育等服务,监督和规范执法工作。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
(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从执法程序、法律依据、案件证据、文书案卷等环节为执法单位的日常执法工作提供综合咨询服务,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协助执法队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合同。
(二)提供案件审查与协助调查取证服务。协助执法单位开展案件审查工作,协助执法单位开展重大、复杂案件特别是执法冲突案件、妨碍执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制作法律文书,保障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法制宣传与培训服务。对外协助执法单位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进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对城市管理、规划土地监察法律法规的了解,其中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当事人应作为重点宣传教育目标;对内定期组织法制员、执法队员、协管员等进行法制培训,提升执法队伍整体执法水平。
(四)协助处理与当事人、其他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的法律事务。按照执法单位要求,向当事人、其他政府部门提出法律意见与建议,推进执法工作;代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及民事诉讼案件,参与相关听证工作等。
(五)参与重大、复杂、疑难的执法活动。按照执法单位的要求,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执法行动提前介入、全程***,及时提供法律对策,减少法律风险,化解执法矛盾,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应执法队委托,就执法或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
(六)提供法律援助。为在执法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的执法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为所在执法单位低收入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三、驻队律师的资质条件
执法单位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和执法实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1名律师驻队。
(一)提供“律师驻队”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执业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执业律师不少于10人;
2.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具有担任政府机关法律顾问或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的经验;
3.律师事务所在近三年内无不良执业记录;
4.律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法律人才力量,具有熟悉行政法规的律师团队,能够应对疑难、复杂的行政执法问题。
(二)驻队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以律师身份执业满两年以上,熟悉行政法律法规。
2.及时至执法单位处理法律事务,能够及时处理执法单位交办的重大、复杂、疑难、紧急问题。
3.驻队律师应当常驻执法单位,确因合理原因无法常驻执法单位的,应当根据执法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委派一定数量的律师助理人员常驻执法单位工作。委派的律师助理人员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法学学历,熟悉行政法律法规,具备处理执法单位日常法律事务的能力。
四、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一)制定工作方案。区城管局、区司法局会同各街道办、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进行深入调研,制定“律师驻队”工作方案。(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司法局,协办单位:各街道办、区规划土地监察局,4月底前完成)
(二)落实专项经费。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并借鉴兄弟区的做法,各执法单位购买“律师驻队”服务费用由区财政保障。(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5月底前完成)
(三)购买律师驻队服务。各街道办事处、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根据辖区面积、人口数量和执法实际,按照政府采购程序与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约定1名律师驻队;区司法局负责提供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名单,协助相关单位完成采购。(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协办单位:区司法局,6月15日前完成)
(四)对驻队律师进行业务培训。由区城管局、区司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牵头,各街道办协助,组织对各执法单位聘用的驻队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驻队律师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司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6月底前完成)
(五)了解“律师驻队”工作开展情况。区城管局、司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走访相关执法单位,收集相关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了解“律师驻队”工作的开展情况。(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司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9月底前完成)
(六)对“律师驻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执法单位对驻队律师在遵守本执法单位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服从工作纪律,随队参与执法工作及开展其他工作等方面进行记录和评价,区城管局、区司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从方案落实情况、驻队律师服务质量等方面对各相关执法单位的“律师驻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牵头单位:区城管局、区司法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12月底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同约定派出符合条件的专业律师到执法单位驻队,推进规范执法,进行法律培,协调执法纠纷,处理对外法律事务,开展普法教育,实施法律援助。驻队律师及常驻各执法单位的律师助理人员需固定专人,不得随意更换。特殊情况需更换驻队律师及律师助理人员的,需事先经相关单位同意。
(二)驻队律师应遵守执法单位的工作纪律,对驻队期间的工作情况包括随队执法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以备审查。
(三)区司法局协助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和驻队律师进行行业监管,协调市律师协会对驻队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各执法单位从工作时间、处理案件数量、解决纠纷数量、发出律师文书数量等方面,对本单位驻队律师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解除
合同与否的参考依据。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