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越秀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区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就业补助资金办法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越秀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试行办法》。按照《广州市越秀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越府〔2015〕1号)相关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对该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一、征集意见和建议时间
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3月8日止,为期10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电子邮箱:qujyzx@163.com
(二)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街海珠北路107号后座二楼,邮政编码:510180
***:越秀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2月27日
***
越秀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区促进就业创业工作,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7〕306号)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越秀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越府办〔2015〕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关于印发<越秀区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越就〔2008〕5号)已到有效期,我区部分促进困难群体就业补贴已无规范性文件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广州市越秀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拟订本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区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扩大和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全区劳动力职业技能水平、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释义】本条明确了就业专项资金的定义和范围。
参考《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第二条、《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二条拟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街经办部门职责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1.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绩效考核工作;
2.负责受理、审批、支付所属权限范围内的就业专项资金补贴;
3.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4.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的真实、合规和完整。
(二)各街道经办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受理、审核所属权限范围内的就业专项资金补贴;
2.定期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做好日常资料备案存档工作;
3.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的工作台帐。
(三)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联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资金需求申报和绩效自评等相关工作;
2.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
【释义】本条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结合本区实际,参照《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拟订。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
特殊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1) “刑满释放”失业人员;
(2)“戒毒康复”失业人员。
2.补贴范围和标准:实现灵活就业或由街(镇)、居(村)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从事社区便民服务就业岗位实现灵活就业,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 依照“先缴后补”原则,按 200元/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年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释义】本条明确了鼓励灵活就业类的补贴政策。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七条第(一)款、《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第七条第(三)款、《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市、区关于对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的有关工作部署,增设特殊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五条 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
(一)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奖补。
1.补贴对象:
(1)辖内新认定的市级(含市级)以上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2)辖内经市级(含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估并达标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范围和标准:
(1)对在辖内新认定的市级(含市级)以上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5万元奖补;
(2)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补。
(二)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1.补贴对象: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创业大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的企业组织(即已注册登记)和获得优胜奖的创业团队(即未注册登记)。
2.补贴条件:获奖企业组织和创业团队,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越秀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获奖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国家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5万元
(2)省市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3万元
(3)区一级创业大赛获奖项目:2万元
(4)优胜奖获奖项目:1万元
同一创业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的、不重复资助,标准从高。获优胜奖的统一按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三)创业之星奖励。
1.奖励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在越秀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的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2.奖励标准:上述人员经评选被授予越秀区“创业之星”,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次评选不超过10名)。
【释义】本条明确了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补贴政策。
1.参照《广州市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穗人社规字〔2016〕6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广州市拟出台的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奖补分为认定及评价两部分,并将补贴标准提升至5万元。
2.参照广州市拟出台的市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增设“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这一补贴项目,对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主办或联合主办的创业大赛中获得相应等次的,给予一次性资助。
3.参照市及其他兄弟区的做法,结合本区实际,修改“创业之星”评选条件,突破户籍限制、扩大评奖范围、加大奖励力度,在越秀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的初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并将之前2000元/人的奖励标准提高至10000元/人。
第六条 培训鉴定类补贴
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按省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执行。
【释义】本条明确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修改本市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
第七条 扶贫协作对口帮扶经费
用于开展促进东西部扶贫协作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的各项劳务输出(含现场招聘会、后续就业援助服务等)、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工作所需的经费,省内对口帮扶工作有关项目经费的支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合理引导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结对县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和转移就业工作等所需的费用,也可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经费中列支。上述经费从区人社局当年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相关补
贴标准均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东西部扶贫协作具体补贴项目如下:
(一)一次性招用补贴和岗位补贴。
1.一次性招用补贴。对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长顺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越秀区注册企业,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招用补贴。
2.岗位补贴。越秀区注册企业招用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长顺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限期劳动力合同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购买社会保险期限,给予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月200元的个人岗位补贴。
(二)招聘劳动力补贴。
1.对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长顺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成功在越秀区就业,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给予每年一次从结对县至广州来回交通费用补助,补助金额以车票的价格,据实给予金额返还。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年度公开发布二等座高铁票价。
2.对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长顺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成功到越秀区工作,入职前的普通项目体检费按实际所需的票据给予全额支付。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
(三)就业培训补助。
通过现场开班、派出师资、培训指导、提供教材和设备、资金支持等各种方式,参与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长顺县完成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培训任务,费用均据实或按相关标准予以补助。上述补贴项目,除一次性招用补贴外,岗位补贴、招聘劳动力补贴、就业培训补助如与省、市相关补贴项目重复的,则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明确了扶贫协作对口帮扶补贴项目。
为贯彻落实***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战略部署,完成我区2018-2020年间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工作、专项援助工作、省内对口帮扶粤东西北工作等各项扶贫劳务协作任务,根据《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增设扶贫协作对口帮扶经费。
第八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用于加强我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化建设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宣传资料和刊物印制、创业项目推介和成果展示、创业导师指导服务补贴、其他必须的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实施经费、专项公共就业服务(含现场招聘会)、档案保管补贴、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发布等项目经费支出,以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有关工作所需的经费,可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支出比例按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明确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项目。
对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做出规定,细化补助范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四条第(十七)款、《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号)第十二条、《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拟订。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区、街经办机构要严格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受理和审核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要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区、街经办机构对在本级办理受理手续的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申领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将公示情况存档备查。
【释义】本条明确了各级补贴经办机构职责。
第十条 市、区补贴经办机构要加强审核,加大抽查力度,如经查实申请材料存在虚假情况,属骗取补贴资金的,要立即停止就业专项资金的发放,取消资格,及时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将申请人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释义】本条明确了责任机制。
第十一条 区、街经办机构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开展定期专项检查和不定期突击检查,重点对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领取对象是否存在虚报冒领、虚列套取、挤占挪用、改变资金用途等情况,以及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制度、财务管理等进行检查,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明确了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二条 区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区、街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专项资金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审核程序进行使用和操作,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挤占、挪用、骗取区就业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区就业专项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释义】本条明确了各级补贴经办机构审核及使用管理的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初创企业是指自本办法实施日期之前在我区登记注册3年内或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释义】名词解释。参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5〕57号)规定拟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生效时,正在申领社区就业补贴和“双低”失业人员就业后岗位补贴和就业服务补贴的,继续执行原已申报的劳动合同至补贴期限结束,补贴标准按《关于印发<越秀区再就业专项资金调整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越就〔2008〕9号)执行。
【释义】本条明确过渡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申领程序另行制订。
【释义】本条明确申领程序的制订问题。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至2020年底。《关于印发<越秀区再就业专项资金调整补贴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越就〔2008〕9号)、《越秀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越秀区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越就〔2014〕3号)同时废止。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办法有效期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