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
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6〕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3日
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的要求,由省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提出整合精简结论。为做好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或复审,提出整合精简结论。通过精简清理,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强制性地方标准,构建依据充分、结构合理、内容科学、实施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体系。
二、工作范围
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在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时间进度,省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分工负责本部门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全面评估、掌握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之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四、职责分工
(一)成立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作组及省工作组办公室)。省工作组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省质监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煤炭局、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省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
省工作组统一领导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省工作组办公室根据省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指导各有关部门开展整合精简工作,确定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范围和责任部门,审核各有关部门提交的精简整合结论并报省工作组审定。
(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可根据需要成立整合精简专业组,对本部门负责整合精简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逐条评估或复审,提出整合精简结论,报省工作组办公室审核。
(三)专家咨询组。设立专家咨询组,由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以及高等院校专家组成,为省工作组办公室提供咨询意见。
五、进度安排
(一)评估阶段(2016年6月)。
1.开展评估。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精简整合的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标准现状、问题、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标准委《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办法》的要求,开展技术评估、复审,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并于6月30日前报送省工作组办公室。
2.报送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对于现有地方标准中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各部门可以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建议,经省工作组审定后报***标准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3.提出强制性地方标准复审、修订意见。在清理整合工作中,对需要保留的强制性标准,提出继续有效或修订的意见。经确认有效但需要修订的,应重新立项修订;经复审确认继续有效的,省质监局按程序重新公布,标准顺序号不变,年份号改为重新公布的年份。
4.形成文字记录。各部门开展精简整合工作时,对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人员均应有文字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或工作报告。
5.协调处理意见。对于建议废止的标准,省直有关部门要与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妥善处理。
(二)结论处理阶段(2016年7—11月)。
1.省工作组办公室确认。省工作组办公室对省直有关部门提报的精简整合结论审核确认,7月底以前形成我省整合精简工作报告,经省工作组同意后报***标准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意见处理。对***标准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定后反馈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提出修改意见。
3.社会公示。对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向社会公示60天。
(三)审定发布阶段(2016年12月)。
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经***标准化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以后,由省质监局发布公告,需转化的按照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转化。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方案要求和实际需要,加大经费投入,安排专人具体负责确保整合精简工作顺利开展。
***:山东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已经立项项目汇总表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