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食品药品安全曝光台2021年2月)
为贯彻落实******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 要求,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2020年4月1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 “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切实落实该《意见》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2月份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曝光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宋志梅(高新开发区舜华超骏食品店) | 购进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合格的桃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8元;3、罚款2000元。 |
魏钦彪(高新开发区舜华鲁康超市) | 购进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8.74元;罚款2000元。 |
曹玉玲(高新开发区东区富贵酒店)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1、没收违法所得43.7元;2、罚款2000元。 |
程树勇(高新开发区景平餐厅)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罚款2000元。 |
李国(高新开发区孙村沂山沂水饭店) |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罚款2000元。 |
周荣卫(高新开发区舜华汇兴超市)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免予行政处罚。 |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银座高新区购物广场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免予行政处罚。 |
熊正勇(高新开发区熊正勇水果店)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 免予行政处罚。 |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部
2021.2.22
编辑: 金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