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7批次不
关于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期)
近期,在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2年元旦春节专项监督抽检、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我区7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祥全蔬菜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祥全蔬菜店销售的芹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祥全蔬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芹菜12.5公斤,采样销售6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经排查,该批次芹菜检出的阿维菌素项目,主要用于种植环节中,当事人不能提供种植产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50元。
二、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兆中菜店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兆中菜店销售的韭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毒死稗、腐霉利项目超出最大允许限,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兆中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韭菜15.5公斤,采样销售4.5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经排查,该批次韭菜检出的毒死稗、腐霉利项目,主要用于种植环节中,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太原市鼎尚家家利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兆中菜店销售的韭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超出最大允许限,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兆中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韭菜20公斤,采样销售4.5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经排查,该批次韭菜检出的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主要用于种植环节中,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萬有超市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萬有超市销售的黄豆芽,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阳曲园区萬有超市现场检查,当事人从康润鲜蔬菜有限公司采购黄豆芽2包(10斤/包),采样销售2.271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经排查,该批次黄豆芽检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为培育过程中添加,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五、太原市杏花岭区鲜果优品便利店销售的海南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鲜果优品便利店销售的海南香蕉,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鲜果优品便利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从太原河西农副产品市场1区1棚120号商户采购22.5公斤海南香蕉,采样销售1.85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经排查,该批次海南香蕉检出的吡虫啉项目,主要用于种植环节中,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太原市杏花岭区利财生鲜超市销售的绿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利财生鲜超市销售的绿豆芽,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利财生鲜超市现场检查,当事人从迎泽区开化寺古玩市场北区67号商户薛二柱副食店采购5公斤绿豆芽,采样销售2.838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经排查,该批次检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主要用于种植环节中,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太原市杏花岭区赵氏蔬果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赵氏蔬果店销售的黄豆芽,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赵氏蔬果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从丈子头物流园小李豆制品店采购1.5公斤黄豆芽,采样销售0.95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经排查,该批次检出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主要用于种植环节中,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