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浠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现将《浠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ishui.gov.cn)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话、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2年8月 29 日— 9 月 12 日(时间不得少于10日)
通讯地址:黄冈市 浠水 县闻一多大道81号浠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邮 编:438200
电 话:0713-4260625
电子邮箱:41437895 @qq.com
全文如下:
浠水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县财政部门是主管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执收单位。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的载证建筑面积基数(含地上、地下)和缴费标准实施行政征收,中心城区标准为30元/平方米,镇区标准为25元/平方米,征收范围根据《浠水县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2019修改版)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区范围确定。
第三条 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文件、省人民政府及财政部有关免征规定,对政府主导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易地扶贫搬迁、棚户区改造住房、老旧小区改造及配套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项目,普惠性幼儿园、托儿所(非盈利)、学校教育用房,医疗机构工作用房,社会福利用房,市政公用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军事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实行免征范围项目清单管理,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免征范围项目清单制定、更新,负责执行和有关政策解释。免征范围清单确定的项目免于申请,直接执行免征政策。清单之外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减免,确需减免的,应当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缴纳义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缓缴、减缴、免缴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执收单位报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第五条 实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不再征收配套费。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