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顺建告〔2017〕32号)
根据《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度第六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7〕17号,详见***]精神,经顺德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陈村镇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14.0955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后,其中8.7101公顷依照规划安排作为陈村镇城镇建设用地,5.3854公顷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留用地。现按规定将收回土地及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度第六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收回土地位置:陈村镇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被收回土地单位、面积、地类:陈村镇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14.0955公顷(折合211.4325亩),全部为农用地(园地82.845亩、其他农用地128.5875亩)。
四、上述14.0955公顷土地中:
(一)8.7101公顷属陈村镇城镇建设用地。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回土地的补偿安置包括以下四个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54000元/亩。
2.青苗及地上附作物补偿:对农地承包者的青苗补偿依据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承包者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承包合同无约定的,根据农作物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3.逐年支付社会保障费用。起始标准按照被收回土地面积计1500元/亩·年执行,之后每5年按5%的幅度调升一次,支付年限为30年。超出支付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年限的社会保障费用支付办法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被收回土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按市、区的有关文件执行。
4.按收回土地面积的15%在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范围内被收回土地范围外给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预留发展用地,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涉及的税费由收回土地单位负责。应安排的留用地1.3065公顷已在本批次内一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5.3854公顷属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留用地,不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不涉及被收回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无需再提留留用地。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陈村镇人民政府(或委派的下属机构)与被收回土地单位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五、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陈村镇人民政府负责。
六、对顺德建用字〔2017〕17号批文有异议的,被收回土地相关权利人可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被收回土地相关权利人须于2017年3月18日前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书面提出(地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联系人:尹先生,联系电话:22837131。)
特此公告。
附:关于佛山市顺德区2016年度第六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顺德建用字〔2017〕17号)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201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