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8〕第119号(深圳市喜德盛碳纤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8〕第119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喜德盛碳纤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7F
法定代表人:谭伟坤
住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第五工业区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5月31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玉律社区第五工业区22号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碳纤维产品、自行车零部件的生产,设成型、胶合、烘烤、织纱等工艺。成型、胶合、烘烤、织纱工艺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和处理,直接逸散到空气中。你单位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你单位项目处于茅洲河流域,属于特别控制区。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2018年6月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8〕3228号),限期30日内改正未配套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本条例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的规定。
2018年6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8〕第11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但提交了行政听证申请书,2018年6月28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放弃行政听证申请书。
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第四十条罚款标准处罚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五版)第二章§2.4.1裁量标准未按照环评审批要求配套建设第(一)项污染防治设施-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8年8月20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