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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3日发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后果,规范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提高应急救援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493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5号修正);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08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

  (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10)《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11)《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12)《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粤府办〔2014〕1号);

  (13)《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粤办函〔2015〕***4号);

  (14)《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安监〔2013〕173号);

  (15)《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16)《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17)《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18)《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

  (19)《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

  (2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81号);

  (2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

  (2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7〕63号);

  (2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7〕205号);

  (25)《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企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安监管〔2016〕76号);

  (26)《关于印发

  1.2.2标准规范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

    (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2013);

  (4)《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2013);

  (5)《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2013);

  (6)《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导则》(AQ/T3052-2015);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9009-2015);

  (10)《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AQ/T3043-2013)。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把保障公共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通过所提供、勘查到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制订科学合理的抢险救援工作方案,并利用先进的器材装备,实施应急救援现场处置。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及时反应,协同应对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按照事故级别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序,协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应急管理局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执法检查,使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预防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救援装备技术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1.4事故分级及响应分级

  1.4.1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危险化学品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4.2响应分级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①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③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④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⑤***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安委会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超出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③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④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涉险10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或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对环境(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或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或存在较多衍生风险或可能引发严重衍生风险,或短时间内难以排除险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③超出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④发生跨区级行政区危险化学品事故;

  ⑤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①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②涉险1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被困或者下落不明,或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对环境(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或可能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或可能存在较多衍生风险或可能引发严重衍生风险,或可能短时间内难以排除险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③各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Ⅰ级响应由***或***有关部门启动,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由各区政府启动。

  各级政府在事故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请求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实施救援。

  需要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政府应先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坪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发生的,需要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前期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突发事件、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核泄漏事故的应对不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指导各街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重点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与本预案相衔接。

  1.6现状及风险分析

  坪山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27家,主要生产涂料、油墨等,储存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等,加油站主要经营汽油、柴油。此外还涉及大量的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如电镀企业主要使用剧毒化学品、强酸、强碱、双氧水等;医药企业主要使用乙醇、异丙醇、酒精、甲醇、乙酸乙酯、丙酮、冰醋酸等;其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遍布家具企业、电子企业、锂电池企业、玩具企业、印刷企业等,需要重点关注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容器爆炸等。

  坪山区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有14家,运输车辆共计52辆(含拖挂车)。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种类主要包括:工业及医用气体、城镇燃气。

  根据坪山区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和企业特点,涉及的主要事故类型包括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等。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坪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区应急委下设坪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

  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组成。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区领导。

  副总指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坪山消防大队大队长。

  执行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

  2.1.2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确定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协调和协助街道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4)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6)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应急管理局各科室(中心)负责同志为成员,办公室联络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和预案管理科负责同志担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应急值班工作由应急指挥信息保障中心负责,值班电话:84622235,传真:84622924)。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2)统筹危险化学品救援抢险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3)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4)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

  (5)组织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

  (6)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7)建设和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平台,纳入全区应急平台体系;

  (8)组织开展本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9)组织、协调有关应急队伍、专家的建设和管理;

  (10)组织开展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督促指导和抽查各街道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准备工作;

  (11)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结合部门职责编制本部门的专业处置方案,建立、完善应急专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的职责编制部门应急处置卡,根据需要建立、完善应急专家、专业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等应急资源。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并汇总以上相关材料统一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统筹指导牵头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驻区媒体开展报道,正确引导舆论;负责应急警示信息在坪山辖区内电视台播出。

  (2)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技术研发。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无线电通信设施抢修及保障,保障抢险救灾无线电通信顺畅。

  (4)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易制毒化学品转移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5)区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6)区司法局: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7)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8)市社保局坪山分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9)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坪山管理局: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联系上级部门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负责协助联系市测绘大队开展相关测绘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建立完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和危险化学品次生环境污染事故所需的应急专家、专业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并根据处置需要调集相关力量参与救援工作。

  (11)区住房和建设局: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监、在建工程(水务、交通工程除外)、既有房屋、天然气管道的抢险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装备参与工程抢险工作。

  (12)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建立完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所需的应急专家、专业队伍、转输装备及车辆等应急资源,并根据处置需要调集相关力量参与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交通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

  (13)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及周边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开展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14)区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水企业做好事故现场救援的供水保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水务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以及事故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和污染沿线的预警工作;根据事故情况,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协助事故救援污水转移和处置工作。

  (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全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受灾群众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整体工作;负责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督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17)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调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协助现场救援工作。

  (18)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组织、协调事故中涉及的特种设备的抢险救援工作;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19)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事发地管辖范围内相关市政路灯设施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

  (20)区外事局:事故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及时通报上级外事部门及有关国家使领馆,协调处理事故中的相关事宜。

  (21)区人民武装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民兵预备役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

  (22)市消防支队坪山大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沿指挥部指挥工作,会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核心处置区的警戒。

  (23)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4)区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5)事发地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

  (26)事发单位:事故发生时,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事发地街道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和抢修等工作。相关涉事周边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27)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

  我区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指挥官: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负责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

  现场副指挥官: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武装部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军队力量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事发地街道分管领导(组织本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坪山消防大队现场救援负责人(负责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担任。当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时,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同时担任现场副指挥官,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事故应急处置;发生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时,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同时担任现场副指挥官,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道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舆论宣传组、军地联动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涉外联络组、调查评估组、善后工作组共12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官指定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较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国家、省或市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时,应急指挥部应接受其领导,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4.2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参加事故现场救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指定承担事故核心区域救援指挥工作的具体部门;

  (2)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街道办有关部门;

  (6)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调用和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资源;

  (7)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8)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9)组织现场指挥部的会晤、政务活动等。

  2.5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5.1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由消防、危险化学品、机械电气、应急处置、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医疗救护等专业专家组成。

  2.5.2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专业处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2.6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2.6.1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坪山区消防大队建立,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主力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组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法组建,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组成,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2.6.2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队伍各自特点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与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完成救援任务,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接受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现场负责人指挥。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建立预防检查责任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严格执行24小时执勤制度,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有力所能及的技术领域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在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及重大危险源灾害防治的要求,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加强城市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街道办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加强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预案衔接通畅,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与应急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3.1.2监测

  (1)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动态监督管理,通过专业监测、企业上报、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逐步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职对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根据搜集到的异常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工作。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利用先进技术手段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控,及时上报、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1.3预警

  3.1.3.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如下:

  (1)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可能发生一般(Ⅳ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2)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可能发生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3)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可能发生重大(Ⅱ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急指挥部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

  3.1.3.2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预警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区政府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区政府在线部门网站等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腾讯TIPS弹窗、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应用(手机客户端、微博、微信等)、热线电话、户外LED显示屏、交通诱导屏、车载电视等发布预警信息;对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传递工作。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发布建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市、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特殊情况下,市、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Ⅳ级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审定的,及时报区政府相关领导签发。预警信息发布同时通报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3.3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1)蓝色预警(Ⅳ级)响应:在进入蓝色预警后,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Ⅳ级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应急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应急救援专家进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现场,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其它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2)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市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区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橙色预警(Ⅱ级)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红色预警(Ⅰ级)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区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1.3.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升级至较大级别甚至是重特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3.2.1.1事故信息报告

  (1)获悉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拨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值班电话为:84622235;传真电话:84622924)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所在街道、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3.2.1.2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当一般(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事故发生后60分钟内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事发地街道办应在事发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信息。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2)当较大(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电话报告。区政府、区有关部门力争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同时报告事故可能涉及的其他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委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

  (4)涉及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市公安局坪山分局,由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区政府外办提供必要协助。

  (5)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和市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有关要求,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3.2.1.3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事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数量,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3.2.1.4应急值班

  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2.2先期处置

  (1)危险化学品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事发地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街道办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的依法发布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的街道办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3.2.3.1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时,采取以下措施: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一般以上事故报告后,及时组织研判,经确认为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立即报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4)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好现场人员防护工作。

  (5)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3.2Ⅲ级、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

  确认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急响应工作分别由市级、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区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市级、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2.4指挥协调

  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4.1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措施

  (1)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2)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4.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采取措施

  (1)将有关事故信息通报区委宣传部;

  (2)根据现场需要,开设现场指挥部;

  (3)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人员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有关街道、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5)及时掌握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4.3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采取措施

  (1)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事故应急处置;

  (2)落实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5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了解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等情况;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等),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

  为确保现场指挥部安全、适用,便于指挥部领导决策指挥,明确现场指挥部开设选址、类型等内容。

  ①选址要求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现场指挥部按照便于靠前指挥、便于交通进出、尽量减少对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等原则选址。

  ②现场指挥部类型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指挥处置需要灵活选择开设形式。

  a.固定式现场指挥部,如建筑物(房屋)指挥部。

  b.移动式现场指挥部,如移动指挥车。

  c.野外式现场指挥部,如帐篷指挥所。

  ③指挥标识设置

  门口或醒目位置悬挂“现场指挥部”标识标牌;参照职责分工,分别为各类指挥人员、各应急工作组等配发专属标识;按照处置需要,分别设置危险区、应急通道等标识。

  ④科技保障配备

  配置必要的数据通信网络、可视化指挥调度设备、显示及音频设备、配件包设备、基础环境设备;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专家通讯录、袖标、签到表等物资。

  现场指挥部运行时间较长的,应配置值班值守系统,并悬挂事件现场抢险救援情况态势图、地理信息现状图、重大危险源或重要防范目标应急处置图、应急力量分布图等。

  ⑤开设外围警戒区域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型、等级、发展趋势、天气状况、周边环境等因素和应急指挥工作需要,科学开设外围警戒区域,合理安排安保力量,保障指挥救援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有序和现场指挥运转高效,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2)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

  现场指挥部根据技术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治安疏导组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疏散过程中应避免横穿危险区,并注意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3)现场抢险

  抢险救灾组应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处置、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4)医疗救护

  医疗卫生保障组赶赴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受灾群众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5)现场监测

  环境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6)应急保障

  后勤保障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7)洗消和现场清理

  抢险救灾组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环境监测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8)其他注意事项

  严禁使用一切火源,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采取标注、记录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尽量妥善保护好现场。

  3.2.6现场处置要点

  3.2.6.1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根据火灾发生位置、危险化学品性质及火势扩大的可能性,综合考虑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及火灾可能对周边的影响,确定警戒范围。治安疏导组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2)调集相应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3)制订灭火方案。坪山消防大队组织事发单位、专家及各应急工作组制订灭火方案。制订灭火方案时应根据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灭火剂及灭火方法。

  (4)实施灭火。注意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防热辐射、防烟等)。出现意外情况时,立即撤离。

  (5)现场监测。注意风向变化对火势的影响。

  (6)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3.2.6.2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爆炸发生位置、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及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初步判断是否存在二次爆炸的可能性。物理爆炸则重点关注爆炸装置的工作温度、压力及相邻装置的运行情况,谨防相邻装置二次爆炸;化学爆炸,则须关注现场点火源的情况。

  (2)治安疏导组确定警戒范围,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如有易燃物质则应注意消除火源。在警戒区内停电、停火,消除可能引发火灾和爆炸的火源。

  (4)抢险救灾组在进入危险区前宜用水***将地面喷湿,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要特别注意避免泄漏的易燃液体随水流扩散。

  (5)调集相应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6)如是化学爆炸,环境监测组加强监测事故现场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及气象条件。

  (7)技术专家组根据现场气体浓度及爆炸源的情况确定是否有二次爆炸的危险,确定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8)制订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3.2.6.3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确定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性质(主要是沸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泄漏源的位置及泄漏现场点火源情况。

  (2)确定警戒范围。治安疏导组负责隔离外围群众、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设立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交警部门注意提前引导无关车辆绕行。

  (3)调集相应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4)现场指挥部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5)环境监测组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技术专家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预测泄漏扩散趋势。确定主要的控制措施(如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7)制订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8)各应急工作组实施救援方案,危险化学品抢险救灾组进入现场控制泄漏源,抢救泄漏设备。出现意外情况,立即撤离。

  (9)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3.2.6.4危险化学品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现场处置要点

  (1)立刻进行疏散。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及泄漏源的位置,并考虑风速风向、泄漏量、周围环境等确定警戒范围,警戒范围宜大不宜小。治安疏导组尽快疏散警戒范围内的群众,疏散过程中应注意群众的个体防护。

  (2)需要发布预警信息的事故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3)调集医疗急救力量赶赴现场。

  (4)调集所需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5)检测泄漏物质是否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加强现场大气、土壤信息等监测,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6)技术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情况及现场监测的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7)确定应急救援方案,实施救援。

  (8)根据现场事态的发展及时调整救援方案,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应急指挥部。

  3.2.7响应升级

  因危险化学品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请求支援。

  3.2.8社会动员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避险、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3.2.9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3.2.10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后,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最迟要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区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省和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致敏感问题,应急指挥部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发布权威信息。

  3.2.11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技术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由区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助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对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发地街道办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环境污染消除、疫病防治、事后恢复等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3.3.2社会救助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3保险

  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及涉及使用环节重点单位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3.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分别由市政府、省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由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3.5恢复重建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建立区、街道办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应急管理局依托深圳市世和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合同,作为坪山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社会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安排下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动作,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应急专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办法提供技术支持。

  4.2经费保障

  区政府预防和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由区财政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各种形式的支持。

  4.3物资保障

  (1)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我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种类、风险和特点,结合应急队伍能力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做好维护和管理,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专业管理、专物专用”的原则,自行调拨使用本部门(单位)的应急物资。跨部门(单位)调用应急物资时,申请使用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4医疗保障

  (1)区卫生健康局建立和完善全区卫生应急预案体系、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健康危害,组建医疗专家队伍和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开展医疗救援演练和公众自救、互救医疗常识宣传教育。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危害。

  4.5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抢险救援免费快速通行协同保障机制,做好抢险救援车辆的公路通行服务保障工作。

  (2)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和事发地街道办配合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市交警支队坪山大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发放应急车辆的应急通行标志。

  (3)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4.7人员防护保障

  各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安全地带。

  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个体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调坪山大鹏电信局和各通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应急通信设施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其中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负责配备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监测装备和器材,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负责保障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倒罐槽车及运输车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坪山监管局负责保障事故中涉及的起吊特种设备。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街道办负责室内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使用室内应急避难场所。

  各街道办按要求在室内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和制定应急预案。

  4.11科技支撑保障

  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12法制保障

  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区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发布和实施紧急决定和命令。区法制部门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3其他应急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区有关部门按照《坪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保障。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3)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到所在地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2宣传教育

  (1)区有关部门(单位)、街道办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与应急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3培训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危险化学品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4)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5.4责任与奖惩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区委区政府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在编在职人员除外)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2)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坪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6***

  6.1名词术语的说明

  (1)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由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3)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由危险化学品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及其它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制事故,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清除危害后果而组织的救援活动。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的统称。

  (5)其他说明: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级(本数),“以下”不含本级(本数)。

  6.2预案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坪山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至少每年对相应的专业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进行修订完善,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1预案修订

  区应急管理局应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6.2.2预案评审、发布与备案

  6.2.2.1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6.2.2.2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区应急管理局报区政府备案,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备。

  6.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坪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参照本预案,各相关部门(单位)、街道办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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