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龙岗区百名优秀社区工作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龙岗区百名优秀社区工作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干部队伍,全面落实省市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精神,根据《关于提升龙岗区核心竞争力实施优才工程的意见》,结合我区社区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创新意识强的优秀社区工作人才队伍,努力实现社区干部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夯实基层政权基础,强化基层执行力。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三条 未来5年内,分阶段有计划完成100名优秀社区干部的培养,其中包括从事社区管理工作的党政机关干部20名,在社区工作的优秀社区干部80名。
第四条 按照公开选拔、择优培养的原则,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系统培养锻炼,选拔培养具有带头作用和核心作用的社区管理专业人才和全职人才,为社区和谐和社会和谐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条 区委基层办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选拔培养计划,负责对培养对象进行全程督促检查、效果***和评审考核。
第三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社区管理干部的培养对象从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从事社区管理工作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中选拔,优秀社区干部的培养对象从各社区党组织、工作站领导成员中选拔。
第七条 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街道党工委组织部初审的方式选拔,经区委基层办选拔培养百名优秀社区干部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备案。
第八条 培养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热爱社会主义,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组织观念;
(二)具有强烈的为民意识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协调管理和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中共党员,大专以上学历,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
(四)属社区干部的,需具有3年以上社区基层工作经验。
第九条 从2008年至2012年,选拔培养分五期进行,每年每期培训20人。
第四章 培养措施
第十条 建立研讨互动、高校进修、机关挂职、岗位轮换等培训机制,培训内容除专业管理知识和基层实践外,应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教育,加强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教育,提高社区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提升综合领导能力。
第十一条 培养方式:
(一)组织培训班或专业进修班,到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重点高校进行全封闭式轮训,接受新思想新理论,培养干部的领导决策能力、执行政策能力和创新意识;
(二)组织外地考察学习,了解先进的社区管理理念,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社区管理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三)创造条件,为培训干部提供学习锻炼平台。根据业务专长和工作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培养对象到党政机关、对口扶持地区或基层社区上挂下派锻炼和跟班学习,交流工作经验,让培养对象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自己,磨砺意志,锻炼党性,提高基层执行水平和开拓奋进精神,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
第十二条 培养期内,应保证每位培养对象有半年的实践锻炼时间,每年有1个月的脱产学习时间。
第十三条 制定《龙岗区选拔培养百名优秀社区干部经费预算方案》,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具体培训经费从区“优才工程”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培养对象的考核管理采取“一季一走访,半年一评估,一年一考核”的方式,评估、考核由区委基层办和培养对象所在街道党工委组织部组织。
对考核不合格的(含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予以取消培养资格,并从其他表现突出的干部中选拔递补。
第十五条 培养对象所在单位应加强培养干部的管理,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联系,掌握了解培养对象的思想和工作动态,帮助其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除因提拔使用外一般不变动工作岗位。所在单位需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分工的,应事先征求区委基层办意见。
第十七条 对于培养对象,在干部提拔使用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