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下达封开县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下达封开县2014年社会抚养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及市、县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县2014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我县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957元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3年实际纯收入高于我县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子女以上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镇农民2013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本人2013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当地镇农民2013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子女以上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通知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通知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通知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五、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项规定处理。
六、违法生育的夫妻中,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个是农村居民的,按双方各自所属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七、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未经审批而怀孕的,应当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按本通知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社会抚养费。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
(转自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