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转供电电价政策案
莲市监罚字〔2021〕51号
当事人:西安市宏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314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宏府大厦1幢10610室
法定代表人:杨振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103*******070
联系电话:153492*****
住址: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宏府大厦1幢10610室
2021年4月6日《华商报》报道“宏府嘉会公寓公摊电费0.48元/千瓦时,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转供电的电价政策。”莲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场开展调查。经初步调查,当事人自2018年以来虽按照国家转供电政策标准(201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根据“陕价商发〔2018〕71号”文件,每度电降价0.0774元/度;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根据“陕价商发〔2019〕349号”文件,每度电降价0.0188元/度;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根据“陕价商发〔2019〕349号”文件,每度电降价0.0188元/度)下调了电价,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也按照政策规定按实际结算电价的95%结算,但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公摊电费”部分(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以0.39元/度和(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0.48元/度向终端用户收取,未随转供电基础电价降低而下调,公摊电费不降反升,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49.81元。
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电价政策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2021年4月6日,执法人员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本案由赵*主办、卢*协办。
2021年4月6日至4月13日期间,案件承办人员依法对该企业的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原始票据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统计,并对相关人员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商户收取电费,多收终端商户电价202549.8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明文件:《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物业服务协议》1份;电费收入明细账1份;电梯费收入明细账1份;电费支出票据复印件1份;电梯费支出票据复印件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1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以上证据已经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行政处罚告知书已于2021年4月2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转供电政策及时下调公摊电价标准,多收终端商户电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
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违法所得202549.81元的1倍总计202549.81元(大写:贰拾万贰仟伍佰肆拾玖元捌角壹分)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