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修志确保质量推进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邢台市地方志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邢台市地方志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3年8月23日由邢台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30日孟祥伟市长签署第6号邢台市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日前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 者:请介绍一下制定《规定》的背景。
负责人: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独有的优良文化传统,已延续两千多年。特别是2006年5月***《地方志工作条例》和2008年2月《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的颁布实施,地方志工作已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有些条款规定的较原则和笼统,特别是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有些条款内容已经不再适应,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因此,根据***和河北省有关地方志的法规和规章,制定我市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地方志工作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记 者:请问《规定》出台的意义?
负责人: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文化基础事业,已成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一项系统工程,发挥了资政、存史、教化的重要作用。《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我市地方志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其意义十分重要和深远。
记 者:请问该《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负责人:《规定》共设29条,内容比较丰富。它明确《规定》制定的宗旨是推进地方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发挥地方志服务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地方志的外延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及地情文献,内涵包括地方志的规划、编纂、审查验收、开发利用。《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地方志工作领导的职责,地方志工作被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地方志工作机构为本级政府常设机构,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十项职责和任务,修志的原则和要求。《规定》明确,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综合性地情文献,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总体工作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有关组织和个人可编纂出版上述规定以外的地方志,但要报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批准并备案。《规定》明确修志年限间隔是20年左右编纂一次,年鉴是按年度连续编纂出版。修志队伍的组成原则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规定》对地方志的编纂原则,对承编单位及社会各界对修志的责任和义务,志稿评审验收的程序与标准,志书备案与文稿的管理及未按规定修志行为的查处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记 者:该《规定》有些什么特点?
负责人:《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编纂地方志的范围更加明确具体。《规定》第三条明确编纂地方志的范围为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及地情文献。对综合志书和专业志书、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及地情文献都作了明确阐释。《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明确,“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综合性地情文献,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总体工作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有关组织和个人“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鉴、行业志鉴、乡(镇)志鉴、村(社区)志鉴或专项性地情文献的,编纂单位应向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备案,志鉴或文献稿经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编纂地方志尤其是编纂年鉴的时间更加明确具体。《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纂一次。”但鉴于一些地方区划发生重大变化、地情资料严重散失的教训,《规定》又明确:“遇有区划重大变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适时组织编纂。”第十六条明确,“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年度为序组织编纂,经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交付出版。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连续出版。”
第三,编纂地方志的保障更加明确具体。《规定》第四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地方志工作机构列为本级人民政府常设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相应的办公条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还对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以及承编单位对地方志工作的支持和保障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地方志编修工作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编纂地方志的质量尤其是志稿评审验收程序更加明确具体。为确保地方志编纂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规定》第九条明确:“编纂地方志应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对地方志编纂总的要求作了规定。《规定》第十条明确承编单位“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的质量或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主编负责制、地方志编纂人员的素质作了要求,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不实记述”,以保证地方志编纂的质量。按照***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及有关规章办法,总结我市地方志工作经验,《规定》第十五条明确,“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总体工作规划的志稿,应通过四级评审”,即一审为志书编纂单位领导机构组织的审核;二审为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的内部审核;三审为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特邀有关专家参加、省市专业人员与会的审核;四审为付印出版前的省级终审。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公开出版。已经通过审查验收的志稿,不得擅自修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明确了地方综合年鉴、综合性地情文献的编纂审验主体和程序。明确地方志稿经审验合格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交付出版。
第五,对地方志的开发利用更加明确具体。修志为用,以史为鉴。《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开拓社会使用地方志的途径,通过建立地方志馆、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情网站等形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各界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创造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