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组织做好2010年度中心城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东建发[2010]26号
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服务中心、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分局,中心城各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解决中心城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现就组织做好2010年度中心城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保障政策标准
(一)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其中,市级实物配租只面向符合条件的市直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已破产、倒闭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实施;区级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由其自主确定。 2009年以来确认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中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实行货币补贴保障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二)申请条件。中心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可申请2010年度住房保障:
1、人均年收入低于17050元;
2、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不含);
3、具有城市居民常驻户口满1年(廉租住房保障)或3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年满35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单身无房人员,也可以申请。
(三)保障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及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心城2010年度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标准的通知》(东政办字〔2010〕60号)规定执行。
二、保障对象认定
(一)组织形式。按照市区联动、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由社区(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街道及市、区政府相关部门,采取日常化受理、规范化审核、逐季度确认的方式进行。
(二)申请所需资料。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或所在社区、单位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户口簿、成员身份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孤老、残疾等证明或与申请有关的其它材料。
(三)申报审核程序。中心城住房保障申报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家庭户主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由户主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初审,材料齐全的家庭填写相关的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社区居委会或所属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查、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4、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区民政、公安部门。
5、区民政、公安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分别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及户口、成员身份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6、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相关材料连同申报情况汇总表(纸质及EXCEL格式)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驻市行政审批中心窗口,电话:8319685;邮箱:dy8075150@163.com)统一审查备案。
7、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8、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保障对象所申请保障方式(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结合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分类确定保障资格及次序,发放住房保障证或补贴许可证。
(四)复核工作程序。根据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对已享受中心城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等情况进行年度复核。被保障家庭须按要求填写《东营市中心城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复核表》(式样附后),并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复核所需提报材料及工作程序与上述(二)、(三)项规定内容和程序相同。
三、住房保障实施
取得中心城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以下方式办理相关保障手续:
(一)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准予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凭保障证按照隶属关系与相应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二)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准予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先凭保障证按照隶属关系与相应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再根据需要到市场上选择适当住房,并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初审。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划入房屋出租人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三)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准予享受货币补贴的家庭,购买期房的凭身份证、补贴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备案手续,购买商品房现房及二手房的凭身份证、补贴许可证及产权交易的有效凭证,按照隶属关系报相应住房保障部门初审。财政部门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初审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将补贴资金划入购房者在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四、有关条件认定
(一)家庭及人口数量的认定。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按公安部门发放的户口簿,实行一户一簿认定;对已领取结婚证而户口落在父母家庭户内的夫妻,按分户认定;对无配偶、子女的单身人员且年满35周岁的,按一户认定。户口簿上所载明的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随居父母计入家庭人口;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出的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户口在本市,但现在他地工作或长期居住的成年人以及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临时迁入的未成年人不计入家庭人口。
(二)无房户的认定。家庭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及暂住非住宅房屋、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以市场价承租私有住房的认定为无房户。
(三)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明或具有规定资质房产测绘机构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将私有住房转让的家庭,按有房户对原住房面积进行认定。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廉租住房保障资格按照先低保后其他的原则确定。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残疾家庭供应。
(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三)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家庭住房、人口、收入等情况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继续按原有形式享受住房保障;也可按隶属关系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四)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参加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性质住房等)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家庭或个人,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五)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应自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在中心城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成套普通住房(平房除外)一套。
(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盖“经济适用住房”印章和补贴金额,拥有有限产权。
(七)已破产、倒闭国有、集体企业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的住房保障申报,可由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将相关材料直接报送街道办事处。
(八)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社区、职工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将相关事项通知到每个符合申请条件和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申请人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凡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住房保障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九)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相关情况审核是中心城住房保障工作的前提和关键,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内设置专门窗口,落实专职工作人员,统一对辖区内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申请实行日常化受理和审核,为中心城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十)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责,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核,确保中心城住房保障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