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项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要求,现将经济开发区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日期
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取得的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需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依法履行自行申报手续。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范围
年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项所得的合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三、申报方法
1.电子申报。纳税人通过登录山东地税电子税务局、山东地税手机办税APP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等方式办理自行申报。
2.办税服务厅前台申报。纳税人可携带身份证件,去经济开发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前台进行自然人登记并完成申报、补缴税款。
3.邮寄申报及委托申报。纳税人可以采取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委
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法律责任
如果您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或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于未依法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我局将适时把涉税“失信”信息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如果您在纳税过程中遇到任何困难及问题,请拨打0533-6508020纳税服务电话进行税收咨询,或到经济开发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咨询,也可直接到经济开发区地税局进行咨询、查阅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
联系地址:淄博市联通路西首(淄博职业学院南校区西邻金融创新谷1楼办税厅)
联系电话:0533-6508020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