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停车场30分钟内免费停车违者可举报
近一个月来,市物价局针对经营性停车场不明码标价、不执行30分钟以内免费停车等市民投诉热点问题开展集中整治。截至4月25日,整治行动初战告捷,城区停车收费秩序明显好转。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车快速进入家庭,我市中心城区停车矛盾越来越突出,关于停车收费引发的价格纠纷也越来越多。从今年2月1日起执行的《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停车服务的定价形式、明码标价等作了详细规定,明确规定所有停车场实行30分钟以内免费。
对于停车经营者来说,由于“30分钟以内免费停车”这一政策挤占其利润空间,因此有少数停车经营者置若罔闻,拒不执行,消费者对此举报频繁。为此,市物价局自3月27日起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对中心城区39家经营性停车场(不包括主要业务不对外的物业小区停车场)规范价格政策、明码标价模板;开展自查自纠行动,由停车场经营者根据政策规定进行整改,实行政府定价的及时申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明码标价,并落实30分钟以内免费政策。在重点检查行动中,市物价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要求,随机对15家停车场进行了重点检查。
经过集中整治,我市中心城区停车收费秩序明显好转,此前12358价格举报中心平均每天受理2-3起此类举报,从4月25日至今,物价部门未收到一起关于停车收费的举报。今后,物价部门将对停车收费问题坚持长效整治,市民如停车缴费遇到价格侵权问题,可拨打12358举报,凡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政府定价以及政府定价机构依法制定的价格行为规范;(二)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真实明确标示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记者 邓琳 通讯员 苏击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