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行为
近日,市公务用车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印发《荆门市市级党政机关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称《办法》),明确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租车的总体要求、范围、标准等,以规范公务活动租赁社会车辆行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办法》规定,公务活动租用车辆应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从严从紧控制租用社会车辆,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普通公务出行不得租用社会车辆。市级党政机关开展公务活动,在应急车辆不能保障的情况下,以下情形可以租用社会车辆:外事接待和全市性会议用车;单位组织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会议或集体活动;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需租车的;运送大宗物资、设备等确需租车的;符合老干部用车政策的;到市外公务出差,且无公共交通工具保障的;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县(市、区)出差需延伸到乡镇、村、组开展工作,人数较多的。
《办法》明确,公务活动租车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按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租车公司,租赁费用实行最高限额控制。严格实行租赁审批制,凡因公务活动需租用车辆的,应当一事一批,填写公务活动车辆租赁审批单,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赁车辆。严禁长期固定租用社会车辆。
《办法》对租赁车辆的车型也提出了要求: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价格应在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大型客车价格在45万元以内;党政机关原则上不租用越野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可选取价格在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国产越野车。不准租用进口或豪华车。(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