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商务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省、市、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省、市、区行政单位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局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章 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 财务科应加强现金管理,加强财务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第五条 财务科负责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正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第六条 财务科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财务电子数据备份保存。
第七条 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第八条 机关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周一、周三、周五,机关在职及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儿童医药费统筹报销按相关程序进行报销。
第三章 行政经费收支管理制度
第九条 核定预算经费定额。由财务科根据区财政局批复后的预算下达行政经费,财务科严格按经费收支分类科目列支。
第十条 严格实行预算管理。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各类活动应做到事前预算申报、事后审批报销。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报销制度。
(一)经费使用审批。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经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呈局主要领导签批。重大事项及重大资金使用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经费报销流程。所有费用报销***和单据为报销原始凭证,不能简单地在***和单据上签字报销,报销时,报销人应整理报销***及单据并填写《费用报销审批单》,由科室负责人初审,并交财务科审核,送局分管领导审批,呈局主要领导签批。按照科室—财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流程签批,签批后交财务科报销。《费用报销审批单》填写要规范,填写时,报销部门、报销时间、单据及***页数、用途、金额大小写等力求填写完整。
(三)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除执行财政直接支付外,严格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公务卡结算时,依据公务卡刷卡单据和单据授权号办理结算,局工作人员因公办理公务卡刷卡时,要妥善保存公务卡刷卡单据(POS单据)。
(四) 备用金及临时借款管理。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后,局工作人员因公事项确需借款的,需提前向财务科预约,需经局主要领导签批,原则上每次借款金额不超过2000元,必须在相应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归还或办理报销事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原则
(一)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按章设立、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建立项目数据库。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建立本科室项目数据库,并报财务科备案。
第十三条 资金申报
(一)申报原则。围绕区委、区政府重大战略部署,聚焦重点项目;围绕商务系统中心工作,集中财力办大事;围绕科室职能和任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申报时间。根据区财政局相关会议要求,财务科会同各业务科室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原则上每年10月份申报下一年度专项项目资金和专项管理工作经费预算。
(三)申报程序。各科室财政预算资金申报材料,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财务科统一汇总后报局主要领导签批,最后由财务科统一向区财政局进行申报。
(四)申报要求。资金预算要有具体的项目名称、项目金额、项目明细、项目申报理由、项目立项依据及其绩效目标;每个项目需要提供政策文件依据或可行性认证方案;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要按规定填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安排计划表”。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
(一)涉及各科室的专项资金,由职能科室根据上级职能处室相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项目上报,资金指标下达后,由职能科室会同财务科落实资金拨付工作。鼓励各科室积极争取预算外资金,管理方式参照预算内资金进行落实。各科室争取到的预算外专项资金(包括中央、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及时报财务科备案。
(二)各职能科室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预算明确的使用范围、资金额度、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具体项目申报、评审和分配,原则上每季度与财务科核对专项资金拨付情况。
(三)专项资金应于当年二月底前按规定程序细化分配方案,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对于跨年项目,项目资金未一次性拨付到位的,年终前,相关职能科室应出具情况说明,交财务科与财政部门沟通项目资金结转事宜。
(四)专项资金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
(一)各业务科室负责对口专项资金拨付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签批,负责专项资金拨付企业所开出的***及收据的整理、校对、审核把关;专项资金拨付时,涉及到拨付清单的核对、企业名称的变更、银行账户的调整等重要事项时,各业务科室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出具政策性文件及相关说明。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呈局主要领导签批。通过正式发文形式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审核、签批程序,根据局机关发文规定办理。
(二)费用性财政资金的支付(含专项工作经费)原则上应出具支出明细并附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财务科,财务科根据资金预算申报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初审,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呈局主要领导签批。
(三)各职能科室办理项目资金支付手续时,须提供收款单位合法收款凭证。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有工作要求和项目目标的,还应提供相关协议资料。
第十六条 监督责任
(一)各业务科室对本科室职能范围或领导交办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政策宣传,组织项目单位进行项目资金申报,对项目单位申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对本科室申请和组织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制定本科室管理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各业务科室对已落实拨付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并应要求项目单位及时上报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