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的通知
沪价商(2008)004号
市市政局、市交通局:
市市政局《关于建议调整本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函》(沪市政计[2008]445号)收悉。由于国际原油和液化气价格持续大幅攀升,为缓解企业当前经营困难,确保市场正常供应,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本市车用液化气的零售价格。具体如下:
一、供出租车和助动车用液化气零售中准价,由现行每升3.60元和4.20元统一调整为每升4.70元。根据当前车用液化气经营成本和市场情况,目前最高零售价格统一执行中准价。
二、请市市政局继续依法加强市场监管,督促经营企业确保市场正常供应,并做好对各类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请市交通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对车用液化气出租车(单燃料)驾驶员的补贴,确保出租车行业的稳定。
以上价格自2008年6月15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