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山区将严格执行封山禁牧规定为实施生态围栏保护工程做好准备
日前,平山区林业局召开会议重申将严格执行《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9年12月2日以第238号省人民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公布施行后,全省各地陆续采取行动,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了封山禁牧范围,即“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从事牧养牲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进入林地放牧;明确了市、县政府的职责,即“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工作”。同时,也明确了各级林业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封山禁牧标志设置,严格设定了法律责任。为使封山禁牧工作得以顺利实施,《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对进入林地放牧,损坏森林、林木,损毁和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在《森林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基础上增设了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治安处罚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会议目的在于进一步保护新植林和既有林免遭人为破坏,积极做好封育围栏保护工程准备工作,预计投资55万元,到“十二五”结束生态围栏保护工程封育长度达到十一公里。以促进林木的自然生长,保护林木安全,所封育位置达到美观,以增强人工造林的成活率,维护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责编:杨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