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奖励举报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府办〔2011〕82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奖励举报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高明区奖励举报公路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行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法营运等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向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重点路段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非法营运等违法违章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办法,受理、查处举报事项,并按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本区行政区域内重点路段公路货运车辆的下列行为:
(一)公路货运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二)公路货运车辆撒、漏行为;
(三)公路货运车辆非法营运行为。
第五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举报热线:12319。
(二)信函举报。信函请通过挂号信形式邮寄至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督查科。(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128号)
(三)来人来访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督查科进行举报。(地址:高明区荷城街道中山路128号)
第六条 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件证资料和联系方式等,以确保及时兑现奖励。举报人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并有义务协助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调查取证。
第七条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应详细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举报人基本资料、举报事实、位置路线及违法行为的相关资料等。
第八条 对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举报内容的,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应会同公安分局,及时组织人员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有效举报的违法行为,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处罚金额的50%给予举报人奖金奖励,每宗有效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十条 举报事项经查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即可对举报有功人员兑现奖励。
(一)奖励依据。
1、受理举报工作记录;
2、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3、举报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
4、《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包括举报人姓名、奖励金额、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等内容。
(二)奖金发放。举报人奖励程序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发起,填写好《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并经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领导审批后,即可进行奖励,奖金直接存入以举报人为户名的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受理举报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以下人员,不予奖励: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举报人;未提供证明材料或不配合案件调查的举报人;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及相关执法人员。
第十三条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在对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经费采用预付形式每月初划拨至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并按月度进行结算。举报经费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纳入财政预算。对当年经费预算不足的,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可向区政府提出追加申请;当年使用节余的,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每月向区财政局申报奖金,并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在保护举报人的前提下,适时向社会公布奖励情况,以弘扬正气,扩大影响,激励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宣传报道奖励工作应注意保密,不得公开举报人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区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必须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公安分局相关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泄漏举报人有关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和补充由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负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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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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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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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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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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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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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没款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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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奖励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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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人 | (公安分局)签字: | ||||
年 月 日 | |||||
(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签字: | |||||
年 月 日 | |||||
承办案件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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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
年 月 日 | |||||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领导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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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字: | |||||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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