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珠府〔2018〕1号
ZFGS-2018-01
珠府〔2018〕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珠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区划。
一、基本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定义。
在禁燃区内按照环境保护部国环规大气〔2017〕2号文中Ⅲ类(严格)的要求执行,规定如下:
1.生产和生活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焦油、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定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是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珠海市辖区内划定的禁燃区之外的区域,使用的燃料种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作强制规定。
二、禁燃区范围
珠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见附图)。
(一)禁燃区以外区域。
1.富山工业园辖区内禁燃区以外区域。
富山工业园崖门水道岸线—沙龙涌—高栏港高速—珠峰大道—新城大道—马山南路—规划路—中心涌—马山北路—向阳河—规划路—高栏港高速—西部沿海高速—斗门大道—龙山二路—龙山大道—龙山二路—黄杨大道(除五山引淡渠东侧消防演练基地周边及高栏港高速—富山四路—新城大道—规划路)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范围。
2.高栏港经济区辖区内禁燃区以外区域。
高栏港经济功能区的平沙游艇及休闲旅游区连湾片区珠海大道—德祥路—白玉路所围区域规划工业用地,装备制造区和金州加工区黄茅海岸线—北顺岸—高栏港大道—北疏港路—南水沥所围区域规划工业用地和石化基地高栏港大道—环岛中路—铜牛丁山—县道762—海堤路—北二路—东三路—蟹眼山所围区域规划工业用地。
(二)禁燃区范围。
珠海市辖区内除斗门辖区内禁燃区以外区域和高栏港经济区辖区内禁燃区以外区域的地区均为禁燃区。
三、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燃料限制措施。
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达到或优于天燃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用高污染燃料。
四、《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珠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的通知》(珠府〔2012〕143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旅游发展
总体规划修编(2016-2030)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7〕31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2016-2030)》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