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罗湖区2005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解读:
(2005年4月21日)
罗府办〔2005〕11号
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罗湖区2005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迳与区打传办联系。
罗湖区2005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方案
(区打传办,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根据2005年全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深圳市2005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行动时间
从2005年4月1日至7月31日止,为期4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时间和主要任务如下:
第一阶段(4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区范围开展前期调查摸底和全面清查工作。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区打传办”)组织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工作,全面清查辖区范围内的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广泛收集线索,并制定具体行动方案。
第二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重点打击行动。区公安、工商部门要紧密配合,集中查处辖区范围内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严厉惩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幕后指挥者和头目、骨干成员。
第三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开展督查和总结工作,建章立制,回访巡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长效整治机制。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开展打传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在此次专项行动中, 4月25日、5月25日为全省统一行动时间。
二、工作重点
(一)转型企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开展“前店后网”的传销活动和违规培训活动;
(二)境外传销企业和组织在我区非法发展会员、建立网络组织,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按照《广东省2005年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动方案》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通知》(深办〔2003〕49号)要求,区政府在区委的领导下,对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各负其责,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卓有成效地开展。
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职能,依法查处利用传销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以及外商投资转型企业违法、违规培训,擅自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的传销活动。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行动。
公安部门负责对借传销形式只传人头不传商品的经济诈骗性质的变相传销,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进行查处。要集中力量抓捕、惩办一批诈骗钱财、限制人身自由、组织黑社会性质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的变相传销头目和骨干;要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商部门要积极配合行动。
检察院、法院各司其职,依法对涉嫌犯罪的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及其头目、骨干开展侦察、批捕、起诉工作。区委政法委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维稳及综治部门要按照省维稳综治委《关于把打击“***”等私彩***、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综合治理检查考评的通知》(粤维稳及综治委〔2004〕9号)的要求,切实组织对各单位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精神兑现奖惩。
法制部门要牵头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适用法律依据的研究、制定工作。
监察部门要切实监督区各职能部门及基层行政组织认真履行职能,对辖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和整治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房屋租赁办等基层组织要守土职责,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要积极参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清查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监管,做好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民政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清查传销组织和人员,积极配合行动的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罗湖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坚决克服工作中存在的麻痹、松懈思想,消除厌倦情绪,确保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思想不松、力量不减、队伍不散、工作格局不变。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认真组织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查,确保整治效果。区打传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和区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共同开展打传工作。
年底,区打传办将会同区维稳及综治办对全区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对打击不力造成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蔓延的,要坚决按照省维稳及综治委《关于把打击“***”等私彩***、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纳入维护稳定及社会综合治理检查考评的通知》要求,实行“一票否决”,确保整治效果。
(三)切实加强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是在政府领导下的综合治理工作,一方面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权限,积极参加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过错追究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确保职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专人。另一方面,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加强配合和沟通,通过建立情况通报制、联席会议制、组建联合办案组等多种形式,建立起快速反应联动机制,提高打击效果。
(四)认真抓好“破网络、抓头目”工作,严惩传销为首分子。对影响面广、规模大、危害严重的大要案件,要集中力量采取“抓头目、扣钱款、端窝点、吊执照”等强有力措施,彻底查办,依法严惩。公安、工商部门要加强沟通,联合成立专案组侦破大要案件,控制传销组织活动资金,及时抓捕传销组织头目、骨干分子,并依法严惩,该治安拘留的治安拘留,该送劳教的送劳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法院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头目。要鼓励群众提供线索,分化瓦解传销组织,并依照有关规定奖励举报者。在工作中注意发展线人,增加案件来源和办案线索,密切关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动态,及时掌握线索,建立情报预警机制。
(五)加强对重点地区、流动人口以及出租屋和公共场所的监管力度。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要会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街道办等基层组织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治安检查,不留死角,对多发地段要反复清查、打击,坚决堵住传销人员流入本地的渠道,清除滋生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环境。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出租人的责任,并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对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或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的公务员、党员,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深刻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的欺骗性和危害性。加强宣传教育是预防、制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区打传机构、各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要多层面、多角度、多形式地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国家关于禁止传销、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文件,以及规范转型企业的有关规定,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特征、表现形式、惯用手段、变化特点以及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曝光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大要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同时要做好对传销人员的教育及思想转化工作,使其主动自愿脱离传销组织,放弃传销活动。要重点抓好对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医务人员、人民教师等特殊群体,以及出租屋主、外来人口的宣传教育,积极组织开展打传宣传进工厂、进校园、进社区、进人才(劳动力)市场活动。
(七)落实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正常经费开支,保障打击行动的顺利进行。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专项拨给区打传办,保障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中组织专项行动、案件查处以及开展调研、监控、宣传、奖励有功人员、清查遣散传销人员等各项经费开支,确保打传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专项行动开始后,区打传办各成员单位每月30日将行动情况及时、如实上报区打传办(电话:25655842、传真:25655848;联系人:李广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