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充市高坪区司法局党组南充市高坪区司法局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工作,正确评价干部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形成优质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建设一支凝聚力强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展示良好的司法行政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是指对除班子成员以外的局所有干部职工,包括局机关、司法所、区法律援助中心所有在编在岗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干部及工勤人员。
第三条 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民主公开、考用结合的原则,实行经常性工作与临时性工作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领导评价和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程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任免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职级和工资的依据,真正调动干部职工办实事、求实效、讲质量、重效率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以其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看干部职工是否具有正确的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是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否具有正确的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是否遵守社会行为准则,有无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能:主要看干部职工是否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知识水平和具备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业务水平,是否具有较强的理解判断、组织协调、服务沟通、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等能力,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
勤:主要看干部职工是否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甘于奉献,是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绩:主要看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工作思路和措施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按时、按质、按量或者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是否具有较高的办事效率和明显的工作成效。
廉:主要看干部职工是否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等行为,是否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分为日常考核(90分)、年终考核(100分)和领导评价(10分),基础总分200分。日常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终考核和领导评价一般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参加市级、区级年度目标考核的工作,其在市、区考核中的得分和排位直接折算为我局年终考核得分,我局不再考核;不参加市级、区级年度目标考核的工作,差错率在1%以内的,年终考核以100分计,差错率超过1%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0分,依次类推。
第六条 日常考核重点考核干部职工个人的出勤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日常性、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情况。
1、严格考勤制度。严格执行上下班作息时间,通过在局机关实行干部职工上下班签到和OA系统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在司法所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实行不定期查岗和OA系统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上下班纪律及上班期间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或串岗聊天、玩电脑打游戏、网上购物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项进行检查。无故迟到早退一人一次扣1分并扣个人年终目标绩效20元,无故缺席旷工一人一次扣2分并扣个人年终目标绩效100元,被上级机关查实的,双倍扣减。全年连续迟到早退3次或累计15次,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2、严格会议制度和会议纪律。按时参加本级和上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学习,每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并扣目标绩效50元,无故不参加一次扣2分并扣目标绩效100元,不遵守会场纪律或不按要求着装、落座被领导或上级机关点名一次扣1分并扣目标绩效50元。
3、严格请、销假制度。各股(室、处、所)负责人、副职及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的,请假时间一天以内的,书面或通过OA系统向局分管领导申请批准;请假时间一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局长审批。病假须持医院证明,经履行上述请假审批程序后方生效。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区级相关规定。特殊情况不能当时书面请假的,要先按程序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假期结束,到政治处履行销假手续。事假全年累计10天以上20天以下的,每超过一天扣200元绩效工资,确因配偶、子女、父母、岳父(母)、公公(婆婆)等有重大疾病需要照料的,报局党组同意的除外;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超过天数的绩效工资和年度目标奖按90%计发;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超过天数的绩效工资和年度目标奖按80%计发;干部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超过天数的绩效工资和年度目标奖按70%计发。
4、严格执行领导带班、节假日值班制度。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严格执行值班纪律,履行值班工作职责。禁止在值班时间空岗、脱岗,禁止在值班岗位上有聚赌、酗酒等不当行为,不得将值班固定电话转移到移动电话上。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现一次扣2分并扣绩效50元/人。因主观原因造成信息不灵、记录不清、矛盾上交或发生其他不良后果的每次扣5分,严重的加倍扣分,特别严重的取消当年目标奖。
5、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派餐单、维修单制度,严格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违反一项每次扣3分,费用不予报销。
6、坚决落实党组决定和领导安排的任务。干部职工个人应坚决落实党组和领导安排的任务,对不服从局领导安排的,每发生一次扣10分,并扣个人目标绩效200元;不服从中层股(室、处、所)领导安排,工作挑肥拣瘦、推诿扯皮、敷衍应付的,每发生一次扣5分,并扣个人目标绩效100元;拒不服从领导(包括局领导和股室处所领导)安排3次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报局党组研究调整岗位,对调整的岗位拒不接受的,依法予以辞退。非客观原因致使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没有完成,每拖延一天,扣责任人目标绩效50元。
7、落实学习制度。根据工作实际,按时参加局内各种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并做好学习记录。因个人原因迟到早退或不履行请假手续又不参加学习的,一次扣2分。
8、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日常性、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凡未按时完成此类工作被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减该单位5分。
第七条 年终考核重点考核局机关各股(室、处、所)、司法所、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各部门集体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
1、年终考核以年初局下达的目标任务为标准,局机关各股(室、处、所)、司法所、区法律援助中心等各部门均单独考核,总分均为100分,计分办法按照工作目标中的占分比例予以评分,得分结果作为经费拨付的标准。
2、工作业绩受到中央领导明确肯定性批示的各部门年终考核加10分,受到国家级其他表彰的加9分,受到省委、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肯定性批示的加8分,受到省级其他表彰的加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肯定性批示的加5分,受到市级其他表彰的加3分,受到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肯定性批示的加3分,受到区级其他表彰的加1分。同一项工作受到多级表彰奖励,按最高层级计分,不重复加分。未明确获奖等级、获优秀称号或获先进称号,按对应层级加分。受到以上通报批评的,扣减对应分值。
3、典型经验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的,每项对应加各部门年终考核5分、4分、3分。
4、简报信息、新闻信息被中、省、市、区纸质媒体采用刊载的,分别加各部门年终考核4分、3分、2分、1分;被中、省、市、区网络媒体采用刊载的,分别加各部门年终考核3分、2分、1分、0.5分。
第八条 领导评价主要是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综合考量干部职工个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情况做出的综合评价。根据平时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方面的表现,领导给每个干部职工打分的平均得分,满分10分,可以出现倒扣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奖惩规定和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违规一次扣5分。
1、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的娱乐活动。
2、工作日中午午间饮酒影响正常上班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情节严重的。
4、其他影响廉洁公正行为。
第三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日常考核中,局机关人员出勤表由办公室每天统计汇总后交给政治处保存;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日常性、阶段性、临时性工作任务情况由分管领导负责进行日常考核,每月报送考核结果给政治处保存(其中局属各司法所及法律援助中心的出勤考核由分管领导负责,每周报送出勤考核结果给政治处保存)。每月5日前,政治处综合上月出勤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完成日常性、阶段性、临时性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年终考核由分管领导负责,对其分管部门的集体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进行考核打分,并将集体得分情况报局党组审核。
第十二条 领导评价由政治处制作干部职工个人考核评价表,在局党组会现场打分。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结果最终由日常考核得分、年终考核得分和领导评价得分三部分组成。
1、各部门年终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的,不拨付工作经费;60至69分的,部门工作经费按60%拨付;70至75分的,部门工作经费按70%拨付;得分为76分至85分的,部门工作经费按80%拨付;得分为86至95分的,部门工作经费按90%拨付;得分为96至100分(不含100分),部门工作经费按照95%拨付;得分为100分的,部门工作经费足额拨付;得分为100至110分的,部门工作经费按110%拨付;得分为111至120分的,部门工作经费按120%拨付;得分为121分以上的,部门工作经费按130%拨付。各部门的年终考核得分即为该部门干部职工个人的年终考核得分。
2、干部职工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得分超过200分(不含200分)的为优秀等次的候选人,得分在150分至200分的为称职等次的候选人,得分在120分至150分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候选人,得分在12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等次的候选人。
3、干部职工个人年度考核最终得分150-200分不奖不惩,超过200分(不含200)的按超过1-25分、26-50分、51分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照目标绩效的30%、50%、100%给予奖励,150分以下的则按低于1-30分、31-50分以上两个档次分别按照目标绩效的30%、100%予以惩罚。
第十四条 考核被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才有年度评先评优和晋升职务职级资格,足额发放当年绩效工资和年终目标奖。
第十五条 考核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干部职工,由组织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扣减当年30%的绩效工资和年终目标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第十六条 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取消当年全部绩效工资和年终目标奖,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予以限期改进,到期仍无改进的调整相应工作岗位。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对考核结果不服的,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班子成员,是指局党组班子人员。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局以前颁布的其他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地方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局党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