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2017年第2号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2017年第2号
淄博卓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田镇中心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高田镇地税限改[2017]6011号)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田镇中心税务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高田镇地税限改〔2017〕6011号
淄博卓远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按期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14年三季度、2015年四季度、2016年一季度、2016年二季度、2016年三季度、2016年四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未正确申报2014年四季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你(单位)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高青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地址:高青县政务服务中心北厅E区)办理纳税申报。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青县地方税务局田镇中心税务所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