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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Admin - admin 于2023年07月22日发表  


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泰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安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积极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2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2/10万、2.6‰和3.8‰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6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家庭发展支持体系更加完善。出生人口性别比降至110以下,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1.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全面落实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将入户、入学、入职、信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2.健全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基层抚幼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应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完善生育登记制度,实行生育网上登记、异地通办。强化基层人口信息管理职责,依托“爱山东”APP、泰安市政务服务网等平台,推动入户、入学、婚姻登记、卫生健康等基础信息共享,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婚育一件事”联办。

3.加强人口监测和形势研判。健全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指标体系和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落实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和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依托泰安市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统计等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加强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优化人口空间布局,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4.加强孕产妇健康服务。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深入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广泛普及妊娠风险防范知识,做好孕产妇的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坚持高危妊娠“周报告、月通报”制度,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压实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职责,强化协同救治,畅通绿色通道。加强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采取新建或资源整合等方式,到2025年,县(市)妇幼保健院二级甲等及以上数量达到50%。积极应用省域“云上妇幼”信息化平台,夯实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不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5.提升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大力实施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和母乳喂养促进行动,健全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科、儿科和儿童保健科建设,提高医生配备比例。推动省级区域儿童医疗中心创建工作,健全危重儿童和新生儿救治体系,提升医疗救治服务能力。全面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营养改善,开展0-6岁儿童视力、听力、心理健康、口腔保健等服务,0-6岁儿童保健管理率不低于95%、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100%。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开展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专项行动,积极推动强制报告有关事项纳入辖区网格化管理。

6.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健全“县级筛查、市级诊断、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积极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规范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推进0-6岁儿童残疾筛查,健全完善筛查、诊断、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机制。到2025年,新生儿四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9%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99%以上。

7.优化生殖健康服务。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严格技术审批和监管,加快推进辅助生殖技术制度建设,开展生殖健康促进行动,全面提升生殖健康服务技术水平。到2025年,至少建成2处技术精良、依法运行、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生育咨询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做好人工流产术后关爱。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落实综合防治措施,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三)大力发展普惠托育体系

8.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政策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配套支持政策,建立工作机制,制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示范奖补制度,每年遴选5个市级普惠托育服务示范点,市财政将给予各示范点5万元的一次性运营补助。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备案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扶持力度。到2024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托育服务示范点;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学前教育有关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制定。对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当地政府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根据实际收托数及收托时间,二孩、三孩保育费分别按照每人每月300元、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含功能区)两级分别按2:8比例分担。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展学前教育相关专业人才中职、高职、本科衔接贯通培养。深入实施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加强托育岗位人员技能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考取学业或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依法逐步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职称评审。发展智慧托育等新业态,培育托育服务行业泰安特色品牌。

9.开展多元普惠托育服务。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推动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引导和支持诚实守信、运营规范的托育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国有企业等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为在职职工、居民提供托育服务。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公共场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配置母婴设施。建立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等渠道,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发展家庭托育点,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支持家政企业扩展育儿服务。支持建设医育结合托育机构。

10.加强托育服务监督管理。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须符合国家及省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服务,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安全保障等制度,构建市、县(含功能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的综合监管机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全程监督。实行托育服务机构动态管理,完善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加强托育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四)加快构建生育良好环境

11.优化生育支持政策。严格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等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60天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天陪产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天育儿假。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支付不低于1500元,三孩不低于3000元;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二孩住院分娩医疗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80%,三孩不低于90%。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12.完善养育支持政策。建立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用人单位激励机制。向提供母婴护理、托育服务以及相关职业培训、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完善公租房保障制度,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制定实施差异化公租房租赁和购买房屋等优惠政策,优先配租有3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或三孩家庭。积极发挥公积金政策性住房保障功能,对生育二孩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90万元;对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可贷额度100万元。

13.降低家庭教育成本。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实施“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着力补齐农村地区和城市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短板。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覆盖面,提高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鼓励各地优先保障三孩入普惠性幼儿园。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持续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发挥优质学校示范辐射作用,促进新优质学校成长,持续化解“择校热”问题。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实现放学时间与家长下班时间相衔接。全面推动中小学课后服务提档升级,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打造素质教育“第二课堂”。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家庭负担。针对在校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性健康教育,加强婚恋观、家庭观正向引导。

14.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规范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招聘行为,健全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严格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督促用人单位将法定产假、护理假和相关待遇规定纳入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监督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给予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强度等方面的特殊劳动保护。开展“六进”普法宣传,提高妇女依法维权意识。完善促进妇女再就业制度,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五)关心关爱计划生育家庭

15.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16. 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行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实行一次性扶助金制度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和残疾人帮扶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和关爱服务体系。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科学指导再生育,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必要帮助。对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优先办理收养登记。

17. 建立健全扶助关怀工作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委托,提供生活照护、精神慰藉和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服务。深入开展“暖心行动”,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2家管理规范、活动经常的“暖心家园”。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全覆盖。各地已建立的计划生育公益金或人口关爱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各自实际,依法依规制定人口和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措施,并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本地人口工作情况。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工作联动、信息共享和督查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形成工作合力。加强政府和社会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及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妇女儿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计划生育协会能力建设,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健全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等公益活动。

(三)加强基层基础。深度融合乡村公共卫生、人口计生、老龄服务等工作。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态修订机制,充实生育关怀、优生优育、家庭健康、婚育文明等内容。强化服务队伍培训和能力提升,统筹解决村(社区)服务人员报酬待遇、养老保障问题,确保基层有章理事、有人干事、有钱办事。

(四)做好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加强人口形势、生育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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