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关于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关于《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 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
为了对我市主城区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临时停车行为加以规范,保障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交通安全与畅通,以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创造文明、良好的城市形象和健康、有序的投资环境,我局起草了《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地址:钦州市三沿路11号、钦州市市政管理局法规监督科A211 ***: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 |
钦州市市政管理局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
《钦州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行为,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场地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建设单位为政府代建的公共场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钦州市主城区城市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临时停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行道停车泊位的设置和车辆停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统一管理、合理收费的原则。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 第六条 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编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后实施。宾馆、酒店、商场因营业需要在门前设置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的,应当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两部门按各自职责核定停车泊位方案。 第七条 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附近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或者公共停车场泊位不足,停车需求较大的路段; (二)避开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出入口,并保持适当间距; (三)在主次干路的路外停车设施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四)在支路路段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必须保证与周围住宅建筑物之间有一定距离; (五)车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4米; (六)人行道施划停车标线后剩余的无障碍路幅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桥面、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五)道路上设有燃气、供排水、供电和光缆等各类管线的检查井设施周边、由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核定的安全使用区域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适宜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分别在车行道和人行道、公共场地统一施划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划定的停车泊位应当按规定设置清晰、醒目的标志、标线,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及时进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或者道路周边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应当及时撤除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撤除后,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标志、标线,恢复道路设施原状,并向社会公示。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一条 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分为免费停车泊位和收费停车泊位。 停车泊位的管理和收费由通过相应的招标等程序确定的专门停车管理服务公司在规定的经营权限和年限范围内负责实施,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停车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用车辆和有统一标志的制式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抢险救灾车(含实施作业的自来水、供电、天然气、通讯工程抢修车辆)、救护车、殡仪车、环卫车等车辆以及收投邮件的邮政车辆; (三)学校周围停泊的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车辆在上下学期间停放时间单次停放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第十三条 道路和公共场地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经营成本情况,并按照区别不同车辆类型、不同路段、不同停车时段和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获取经营权的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 取得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在醒目位置公布公安交通管理、市政管理、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投诉电话和收费标准; (二)停车泊位管理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标志; (三)按规定时间开闭临时占道停车泊位,保持停车泊位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七)每月的10日前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的会计报表及***领用存情况; (八)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财物丢失、损坏。 (一)服从停车泊位工作人员的安排和指挥,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有序整齐停放车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各类准停标志牌、改变泊位线、移动标线牌,或者设置影响车辆在停车泊位使用障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不按规定乱停乱放车辆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范围内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施划、日常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收取的道路停车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市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的建设、维护以及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等支出。 |